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
简介: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争论,是一场严肃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固然贯穿着唯物主义同唯心主义之争,同时也交织着辩证法同形而上学之争.非仅如此,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关于真理标准的争论,的确是个思想路线问题,是个政治问题,是个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既然关系如此之重大,就必须将这一问题弄个水落石出.在真理标准的讨论中,在报刊上每每见到将“检验真理的标准”说成了“真理的标准”.似乎实践既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又是真理的标准,是一码事.这是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搅混到一块去了.这种混淆,来自一本多次再版的权威性哲学教材,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见其九章三节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