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将"性暴力"作为独立的家庭暴力行为类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共识,也是不同学科的共识。现有准法律文件中承认"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应当总结该司法实践经验,将其上升至立法的层面。"性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权利束的侵犯,还是矫正绝对家庭自治的突破口,理应成为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因此,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应明确界定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并增加一款"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以宣示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介入的态度。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社会各界掀起了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讨论,山东女子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和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座谈会便是其中之一。座谈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教授展开了积极的研讨,在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家庭暴力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家暴案件的调解、救助措施以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此次座谈会对该法的最终出台将提供有益的立法参考。
简介:近年来,为防控大型工程上马引发社会冲突,我国着力推进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治理工作(简称"稳评"和"稳管")。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风险治理"与"风险制造"并存的困局。本研究通过对B市A垃圾焚烧厂反建事件的扎根分析,提炼出"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概念以理解这种现象,并进一步建构了包括"原生型社会稳定风险产生"、"政府社会稳定风险治理、公众应对与感知"、"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形成"三个阶段在内的我国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生成机理模型,指出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风险治理四个环节的失当及其引发的公众风险感知加剧。针对于此,需从三方面予以改进以优化治理效果,防止悖论发生:(1)调整风险治理的价值定位,从"项目本位"转向"人本位";(2)完善风险治理的制度设计,通过决策开放嵌入民主;(3)加大对公众风险感知的关注,为风险治理中的国家话语与社会话语之间搭建桥梁。
简介: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涉家庭暴力立法,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有家庭暴力单项立法的模式,另一种是无单项立法的模式。前者有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后者有瑞士、意大利、俄罗斯。就前者而言,其单项立法出台背景是现有法律资源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单项立法在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责任及保护措施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在立法模式上,采综合立法模式,即以家庭暴力单项法为主体,通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综合作用来保障受害人权益。在实施效果上,单项立法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无论有无单项立法,家庭暴力犯罪都是不同于普通暴力犯罪的特殊暴力犯罪,其发生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无因果关系。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部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