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简介:摘要:幼儿期正处在对“性”的敏感期,对幼儿进行性教育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幼儿健全人格和心理发展的需要。幼儿性教育要顺其自然并把握好尺度,言语方式上要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将科学性与游戏性相结合,同时要坚持正面教育,并取得家长的认同与合作,使家园教育观念与行为保持一致。
简介:合作原则与关联原则一般被认为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合作原则要求说话人的话语符合会话的目的,而这个目的可以是围绕话题发表意见。在这个意义上,合作原则包括关系准则。但是,Grice认为会话目的还可以表述为最有效地交流信息,以及影响别人的行为。换言之,合作原则强调的是交际的合作,这是合作原则最主要的内涵。而Sperber&Wil-son则提出,关联性可以通过表达无关设想实现,只要这个表达行为是有关联的。这说明关联理论也试图把与整个交际是否有关联看成关联性的一个内容,只是他们把这两种关联性混在一起,而Grice则分别将二者命名为合作原则和关系准则。
简介:规定指出:指令性计划是一种必须执行直接计划管理形式。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极少数重要产品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按照计划要求,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可拒绝执行;在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主要生产条件不能落实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有权拒绝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国家指令性
简介:摘要:保险欺诈问题与海上保险相伴而生,在索赔阶段出现的欺诈更是不胜枚举,严重阻碍了海上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不论是学理上还是保险行业的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甚少,导致相关立法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海上保险合同中欺诈性索赔行为认定的标准,在我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英国法的最新规定,完善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相关规定。
简介: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然而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标准模糊,司法实务对此条款的运用难以统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总则的相继出台,为该条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但实践远比学理想象复杂。诚然,法律无法周严详实地覆盖纷繁庞杂的社会现实,暴露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需要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个体和个案的差异又使得自由裁量难免有时偏颇。面对此境况,本文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实务中的不同应用,从法律解释和类型化的识别两方面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