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简介:城市群环境治理必须构建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形成强大的内驱力和必要的外推力,将城市的个体理性导向集体理性,使得个体收益与区域整体利益相容。这种合作激励机制是一种包括基于利益驱动的参与激励、基于制度约束的相容激励和基于观念认同的归属激励在内的复合机制。利益驱动是城市群环境合作的直接动力,引导城市政府积极参与环境合作,必须重视利益诱导和利益共享。制度约束是维持城市群环境合作的重要推力,要建立基于政府权威的正式惩罚制度和基于自愿约束的非正式惩罚制度,完善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合作协议和规范,发挥其激励约束功能。观念认同是城市群环境合作的内在动力,要培育城市群环境共同体理念,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伦理,为城市群环境合作提供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