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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本法于2004年10月19日由议会通过,并于2004年11月4日经总统批准。其中第一、二章及附则一、二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四章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章序言简称及实施时间第1条本法可简称为《2004年竞争》,自部长发布于《政府公报》上之通告指定日期起实施。定义第2条(1)除非另有规定,在本法中

  • 标签: 搜查令 竞争法 政府公报 执行长 误导性 指定期间
  • 简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的阶级性"理论受到了挑战:把本质归结为阶级性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而且还会带来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以马克思哲学观及的起源分析,公正性应为的本质属性.的公正性是指公平正直,合乎法度和理性,对人处事合情合理,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袒任何人,为公众利益着想,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承认.的产生史和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 标签: 法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起源 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 承认
  • 简介:<正>引子在2007年9月5日的《检察日报》上,刊登了一篇有意思的短评,文中开篇写道:……这是一个人类生活方式正随"网"而变的时代!然而,网络与法律的结合——网络在我国却处于妾身不明的境况……网络究竟是什么?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基础性的问题,关乎网络的真伪与存废,时至今日依然不甚明了。随后,作者转向美国法学界,因为那里十多年前发生了一场颇有意义的争论,而争

  • 标签: 检察日报 人类生活方式 互联网站 妾身 法律原则 部门法
  • 简介:本文是卡纳里斯教授在债现代化起草期间撰写的一篇关于给付障碍改革的著名论文的一部分,文章以《讨论草案》和《合并文本》两个草案的对比为基础,介绍并探讨了《合并文本》相对于《讨论草案》所作的重要修改,同时也就改革所涉及的给付障碍的各个具体问题作了详细的探讨,并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合并文本》的内容已与最后的生效文本十分接近,因此本文对于研究德国债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

  • 标签: 给付不能 债权人利益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违反义务 合同订立
  • 简介: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而旅游者又往往把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外出旅游作为自己首选的途径。随团旅游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因而也就越来越多。纠纷发生后,受害者都有向旅行仕索赔的意识,但是,如何选择法律来索赔,他们却没有认真考虑过,也不清楚这对他li]A~索赔会有什么不同?一起因随团旅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却告诉了人们选择索赔的法律不同,获得的索赔就会不同,甚至悬殊。

  • 标签: 索赔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 外出旅游 生活水平 判决结果
  • 简介:在德国存在着并行不悖的两种产品责任法律机制,即欧盟层面的产品责任和德国传统民法层面的侵权产品责任。本文介绍和比较了两种法律机制的适用范围、规范理念、保护法益的异同,并以欧盟和德国法为基础,对产品、瑕疵、生产者等重要概念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最后指出欧盟范围内产品责任的统一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 标签: 产品责任法 传统民法 法益 《民法典》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 简介:<正>1.一律采用页下注,每页重新编号。全书统一。2.引用他人著作应依次标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第一版的著作无须注明版次。例如:①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8~161页。②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

  • 标签: 注释规范 页下注 民事程序 魏晋南北朝史 唐长孺 民事司法改革
  • 简介: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言法语”。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 标签: 法教义学 体系化 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
  • 简介:社会是建立在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虽然中国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路径不同、理论逻辑不同,但都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安定、巩固国家政权为客观依据,形成社会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调整内容,并构成社会的基本范畴。

  • 标签: 市场经济 社会法 社会安定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益;与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益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 简介:德国新《电子电气》2006年3月24日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后生效,从而使德国成为最早实施欧盟《报废电子电气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的国家之一。

  • 标签: 电子电气设备 德国 有害物质 限制使用 参议院 指令
  • 简介:刚刚过去的2013年,雾霾几乎席卷大半个中国。100多个城市重度“沦陷”,平均雾霾天创52年之最;多地橙色、红色预警不断,PM2.5增至700、1000,爆表的“霾”纪录,令人震惊。

  • 标签: 生态文明建设 城市环境 环境保护 空气质量
  • 简介:《立法》修改是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次修改的主基调是部分修改、微调为主,而立法程序则成为修改的重点。但是,此次修并未破解立法体制性难题,而且改革的系统性也存在缺陷。

  • 标签: 《立法法》修改程序完善 立法体制 系统性
  • 简介:强化教育哲学的研究对于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非常必要。新学科是在原有学科内容的基础上产生的,教育哲学视阈集合了原有学科内容和方法,形成了新的学科内容和方法。教育哲学中的哲学导向包括人的发展的无限性、抽象性和目的性;教育哲学中的法学定位包括人的发展的规范性、有限性、交互性和利益性;教育哲学中的教育学定位包括人的发展的全面性、阶段性、专门性。教育哲学应包括哲学的、法学的、教育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

  • 标签: 教育法 教育法哲学 教育法学科
  • 简介: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我们目睹了网络研究对象的不断扩张,见证了网络法律规则的日臻完善.时至今日,再谈及网络,早已不同于千禧年前后网络规制'存与废'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政策、网络安全保护等新问题俨然成为网络争议中心.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到数字化的便利,也承担着隐私泄露的风险.信息社会,没有人是一座孤岛,社会问题的背后成因,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本卷以'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专题,选取张平教授、刘德良教授等学者所撰的相关学术文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讨论;另外引入年轻学者们关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概述性文章,从比较视角深入观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历久弥新,保护标准过高可能阻碍数据传输使用,过低则不利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任重而道远.

  • 标签: 网络法进程 进程奋斗
  • 简介:目次一、扩大法的范围二、增加两项立法的基本原则三、规定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四、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五、激活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提案权六、完善地方立法权限七、规范司法解释和法律询问答复八、确立法院在立法监督中的应有地位

  • 标签: 扩大法的范围 增加基本原则 激活提案权 法院监督
  • 简介: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

  • 标签: 民间法 国家法 司法诉讼 诉讼替代性方案 私力救济
  • 简介:由于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条款部分内容存在分歧,原本预计在2004年12月11日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等3部直销法规并未如期亮相。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入WTO三年后中国将允许内外资企业依法从事直销活动,即12月11日是中国承诺取消直销限制的期限。但现在中国并无法律对企业直销的行为限制,

  • 标签: 中国 直销法 出台 内外资企业 WTO 加入世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