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森林资源与北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文、生态环境建设之间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然而,由于自然、社会和历史原因,北京地区森林资源的人工性、人为干扰性十分突出,即森林资源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侵袭和人为破坏,这些都会给森林资源带来重大损失。在北京地区的林业执法实践中,对这种森林资源损失案件损失额度大小的计量,始终缺乏科学、合理的计量标准和客观、系统的评估方法,也没有一种科学的衡量尺度和处罚依据,妨碍了林业执法的公正和公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计量标准,运用到林业案件实际处理中,从而满足林业管理及林业执法实践的需要。该文根据不同类型森林资源损失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依据总评估中“分类评估”的思路与原则,形成了不同森林资源损失类型,包括林木损失、种苗损失、野生动物损失、野生植物损失以及林地损失的具体的评估思路,相应地形成了森林资源损失的5大类16亚类的分类评估体系。并进一步建立了不同森林资源损失类型的评估结构和计量模型,包括林木损失额及野生植物损失额的总评估结构与总计量模型,种苗损失额、野生动物损失额、林地损失额的总评估结构、总计量模型与分计量模型。该文提出的评估思路、评估结构以及最终建立的一系列计量模型,不仅可以为不同森林资源损害的经济赔偿提供参考,而且可以为林业执法及处理林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简介:通过对永泰藤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自然生态质量、保护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提出加快藤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简介:法律的效能取决于其法律设置是否契合于自身的法律目标。自诞生至数次修订,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目标一直是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法律模式设置上,该大气法承继了传统的不法惩罚模式。然而,在大气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个人容易以“惩罚不法”交易“非法行为”;并且,即使所有个体都守法行为,依然不一定能实现高质量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结果。因此,不法惩罚模式并不适合大气法,应当以更为合适的环境质量目标模式进行代替。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是赋予地方政府以具体的大气环境目标,而将个体行为的规则设置与具体调控交由地方政府实施。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消灭了义务人与执法者“交易”的空间,在个体行为调控上更为有效与科学,并且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设置中已有雏形。所以,应当从大气法的法律理念、法律设置与政府责任等多方面贯彻环境质量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