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众所周知,新中国较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开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该草案第九编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标题,全面系统地对国际私法加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94条。涉及国际私法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全编内容完整、结构系统化,较之原《民法通则》第八章仅有的9条规定,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巨大进步,反映了近16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从本编反映出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特点与不足。
简介:作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重要参考的《德国民法典》(BGB),在其侵权编立法中长期盲目坚持老旧、过时的"实物中心化"立场,难以对著作权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甚至对其后德国著作权单行法的制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中国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理应避免《德国民法典》就"实物中心化"对中国立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将知识产权作为关注的重点,并根据其性质加以特殊保护,或以"标注原则"、"法定赔偿精确化"、"诉讼成本开支保留"核心,为知识产权保护之特殊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