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简介:今天,天津市律师协会代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举行签约仪式,正式签署《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这是关系全市广大律师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机制的正式启动,标志着进一步深化我市律师工作改革,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又取得重大成果。在此,我谨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对两份《协议书》的正式签订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关心、支持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以及应邀到会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简介:17世纪以来,投身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自由主义延伸到新闻传播中自然便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问题。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基本上都将上述自由归因于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弥尔顿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因为只有允许人们公开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20世纪以来依靠公开辩论发现真理这一观念最终导致了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的产生,它们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理论的基石。在西方,新闻自由被人们视为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理论的倡导最终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保障。回顾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复兴的西方当代社会语境中,新闻自由所面对的进退维谷的现实。
简介:以罗马法中的Ius之含义为争议核心的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的问题,肯定说将Ius理解为"权利",但这一论断无法经受语言学上的反训理论和逻辑学上的类比推理的双重考验。经考证,Ius应为"应得"概念,后世"权利"、"义务"概念均由其下位义发展而来。并且,对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和伦理学上的研究亦表明,"应得"概念契合于罗马人的正义理念和务实精神。考虑到我国目前将Ius汉译为"权利"的主流做法有其历史成因,且所谓罗马法中的"权利"之表述已成习惯,就Ius之汉译不妨采取一种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方案,将其在不同语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分别译为"应得"、"权利"和"义务",同时强调对后两种译法在理解上应当保持清醒的历史意识。
简介: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但语言障碍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刑事诉讼效率及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平等实现。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将双语诉讼作为保障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的主要途径。双语法官、检察官进行诉讼的实践中出现了人员严重不足和断档流失以及难以胜任翻译工作、翻译质量不高等问题;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践也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少数民族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不足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诉讼程序方面的缺陷,特别是翻译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些问题尤为棘手和突出。建立翻译人员信息库和完善双语司法模式,是目前较为现实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