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要求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刑罚执行统一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内在本质要求,亦是法律统一适用的题中之义。综观目前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地域化差异明显。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逐步统一适用,这也是巩固量刑规范化成果的必要保证。法院裁量减刑,不仅要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还要审查其原犯罪具体情况及财产判项履行等情况。目前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尚缺少对上述几个因素在裁量减刑时所起作用的统一性把握,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减刑地域化差别,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本文通过对全国30个中级人民法院350份裁定不予减刑文书进行分析,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条件为依据,通过对裁量减刑时应考量的各种因素所起作用的归纳,将需要考查的因素分为决定因素与影响因素,并对二者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通过赋予各种影响减刑因素不同的权重,即决定因素可以决定对罪犯是否减刑,影响因素影响罪犯减刑幅度,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索构建减刑规范量化模型,使量刑规范化与减刑规范化并举,为刑罚执行统一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提供些许推动。
简介:按照曹建明检察长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和莫文秀同志关于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我院创新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理念,不断探索内部监督方式转变的途径,2010年,在天津市检察系统中率先实行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在全院干警中选聘十五名骨干担任纪检监察联络员,负责本院纪检监察的联系沟通、督察检察、教育宣传、信息反馈、经验总结等工作。纪检监察联络员任期为二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发放聘书。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为我院“零点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强保障。对如何做好纪检监察联络员工作,我们的体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