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后苏联时代的法律输送有其固有的多个层面的运作逻辑,这直接影响着法律输送的成效。"仓促移植综合症"乃是西方国家对后苏联国家提供早期法律援助存在诸多问题的集中体现。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西方国家对这类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近来渐趋呈现三类引人瞩目的转变。渐趋崇尚回应型与协作型的法律输入方式;渐趋重视地方性知识所具有的价值;渐趋采用中立性、技术性以及统一性的模式进行法律输出。不论这些趋势呈现何种具体样态,在实质上皆可被归因于一种语境导向型法律输送认知的更新。这种认知更新可能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践行统治集团对域外法律文化所一直秉持的"中体西用"的移植态度。如能利用此种利好趋势,并善加引导,发挥后进优势,便可望成就最佳的移植效果,进而开创未来中国法律变革的美丽新世界。
简介:通过罗兰诉克里斯蒂安案判决,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废弃了基于土地进入者的身份来认定土地占有人注意义务的分类处理模式。但是,该案的当事人在陈述中并没有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缺陷是隐蔽的还是显而易见的。该案当事人也无意废除上述分类处理模式。然而,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基于积极司法决策改变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将被告享有的保险作为认定注意义务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而要求土地占有人对所有土地进入者均负有通常注意义务。罗兰诉克里斯蒂安案判决对美国土地占有人责任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几乎有一半的州在该案判决出台之后重塑了土地占有人责任法律。但该案判决也引发了对侵权责任法基本观念的再思考,即不当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区分。接受罗兰诉克里斯蒂安案判决还是维持分类处理模式,也体现了规则与标准之间的张力。
简介:商业方法专利"是指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经营、管理或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所获得的专利。早期美国法院在1908年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案中,曾以商业方法属于数学演绎方法为由,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受此案件影响,美国一直认为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即"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美国法院在Parkervs.Flook案、Gottschalkvs.Benson案及Diamondvs.Diehr案中,虽再次强调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但提出假如抽象的商业方法与运用这种方法发生了某种物理转换或者与有形的装置相联系,则应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其后,美国法院于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中,更表明只要该项发明能导出"实用、具体、有形之结果"者,仍不失其可专利性,否认了商业方法在美国专利法中存在例外。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reBilski案中,提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之方法发明,需符合"机器或转换测试法",试图限缩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然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Bilakiv.Kappos案中否认其为审查商业方法专利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于美国核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基准,迄今仍有争议。
简介: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P2P(Peerto-Peer)技术的兴起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现有版权授权制度,力图对网络发展带来的相关问题加以解决。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就成为受到关注解决方法之一。本文在研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和产生发展的历史基础上,对这一制度在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和相关问题作了相应的分析:首先介绍网络时代私人复制的发展变化,互联网、P2P技术的特点及对于私人复制的影响,并通过对美国Napster、Grokster等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探讨P2P技术与私人复制。其次根据各国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对网络时代著作权人权利的变化和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的态度,技术措施与补偿金制度的关系方面,分析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网络上私人复制中应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