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通信法是现代国际法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其界域包括两类通信领域的国际事务:一是国际通信活动的规制,二是通信制度的国际协调;其主体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征,被国际通信法赋予国际人格并参加国际通信法律关系的实体,不仅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法人和个人。国际通信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具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双边性三个不同层次,分属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体制。归于国际通信通道法、国际通信服务法和国际通信行为法三个不同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通信法的立体网络架构。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有关通信的立法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熟悉通信领域的国际规则.加强国际通信法的研究。
简介:二十一世纪是信息革命的世纪,更是各国政府争相跨入信息时代的世纪。各国政府为了增强各自的综合实力,在有限的财力条件下尽可能地发展虚拟政府即电子政府(其初级模式称为电子政务)。近些年,投资最多、范围最广、退步最快的美国政府以其“扩展电子政府”(ExpandingE-Government)的口号,快速占领了世界电子政府完成度排名第一的位置。美国电子政府在2002年後之所以能够快速成长,其中除了以布什为首的联邦政府大力支持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采用了比较合适的“联邦事业架构”(FEA,FederalEnterpriseArchitecture)。本文简单介绍FEA架构,井有重点地分析部分参考模型的功能结构,以期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所启发。
简介:建立医事仲裁庭,实现医、法直接结合,同步完成医疗过错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摆脱医患纠纷法律处理困境的根本出路。公民是否享有人身权无需仲裁也不能仲裁,但患者的人身权是否受到医疗过错行为的侵犯、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则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起,医疗事故侵权赔偿已经不再属于卫生行政处理的范围,此时医事仲裁已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建立医事仲裁庭在制度基础与人才储备方面均有可行性。在医疗服务合同签订时、履行中、履行后,均应允许医患双方签署医患纠纷仲裁协议。架构医事仲裁庭的便捷方案是在现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临床医学专业的仲裁员,其他规制可适用《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