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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简论──对犯罪集合化的初步探讨李永君在纷繁复杂的刑法罪名中,我们常发现一组组比较密集的个罪群落。它们或三五成,或七八为伴,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罪名集合。从内涵上看,集合内的每一罪名都具有某种明显的共性,这种共性又成为该集合的个性,以使集合内各罪...

  • 标签: 犯罪行为 集合化 毒品犯罪 刑事立法 税收犯罪 罪名体系
  • 简介:福建省福州市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认为:《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物小区内的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此条款不仅使业主物权得不到根本性保护,还会演变成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纠纷迭起的领域。

  • 标签: 住宅小区 物权法 车库 会所 约定不明 权属
  • 简介: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租赁都是我国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主要着眼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住房权保障基本没有关注。国民党政府曾在抗战前后,针对当时房荒严重、房租高涨的情况,借鉴西方的法制,颁布了以土地法和房屋租赁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房租法规,通过控制租金、限制退租、强制空屋出租等国际通行措施,较好的解决了房屋租赁中的住宅权保障问题,并为解放初期的房租法规所沿袭。当前应该借鉴历史的经验,切实改变以往偏重社会秩序的管制思维,从住宅权保障的角度,大力增加廉租房屋的供应,妥善规制私营房东和房客的法律关系,建立并完善包括房租管制在内的住宅保障法。

  • 标签: 民国时期 住宅权保障 房租管制
  • 简介:本文选择中国近代有关住宅不可侵犯权的宪法和刑法变迁作为考察对象,希望通过对近代以来住宅不可侵犯权理念和实践的重述,澄清有关问题,以此更加准确地认识近代法制史。

  • 标签: 近代中国 住宅不可侵犯权
  • 简介:在关于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讨论中,续期问题的关键在于续期是否有偿或收费,这一问题的背后隐含着我国复杂地权模式在面临土地的"全民所有"和"个人使用"之间产生的矛盾。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无偿的争论大多会诉诸于土地权利和制度的社会主义解读,但却陷入一种无法解决的悖论。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争论容易陷入社会主义悖论的原因和我国独特的土地财产权(地权)制度密切相关。从"配得"和"所有"的意义上理解土地财产权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可以让我们走出公私对立和国家与个人对立的模式,建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土地续期逻辑。首先,我们需要在"配得"与"所有"的意义上重新理解土地公有制和土地财产权。其次,"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决定了"所有"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必定需要有偿续期。最后,"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也决定了有偿续期的基本方式。

  • 标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续期 配得与所有 财产权
  • 简介:<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内容越来越多,从而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后,与企业有关的政府各种部门基本上不是再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而是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形式对企业实行综合法律调整。因此,企业法制工作成了企业正常运行和有序管理的重要内容。

  • 标签: 企业法律顾问 顾问工作 企业经营决策 高层次发展 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 简介: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费问题的困境在于土地的市场化与土地的公有制之间的协调,重新市场化式收费在本质上是反市场的,也并不必然体现公有制。财产权既具有个人性,也具有公共性。个人性意味着要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即个人财产自由的重要性,公共性意味着要从个人财产权中剥离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伦理相适应的财产权之社会义务面向,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部分重新进行合理分配。除了市场价值,住宅还肩负着基本人权的功能。居住是基本权利,住宅并非单纯作为交易、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这部分房产是不能加以社会化的。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体制来体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面向。在对财产权的保护上,西方国家是由过于强调个人逐步过渡到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而我国在土地财产权之个人/社会/国家之关系上应着重强调一种反向的平衡,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 标签: 财产权 公共性 社会义务
  • 简介: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 标签: 婚姻住宅 非产权方配偶 居住权 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