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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学界关于自贸区的研究集中于政策维度和比较方法。政策维度的研究目的是检视自贸区政策的实现度,从而肯定自贸区的设计功能和应然理性。比较视野的研究方法意在分析自贸区的现实功能和全球化视野中的规则制定逻辑,从而确立自贸区的正面作用和改革意义。本文采取更为宏大的叙事语境,将自贸区和其他两个同时期设立的试验区放在金融改革的框架中,以便审视自贸区和其他金融试验区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内在逻辑。以此为起点,本文认为地方性试验在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框架中已经难以起到有效的"涓滴"效应,"边缘"变革的局部性改革范式也无法解决整体性的金融抑制市场及与之呼应的金融监管框架难题。实现包括自贸区在内的三个金融试验区的金融改革目标需要"核心"变革,真正触及抑制型金融市场的抑制维度,从而实现金融自由化和自贸区终极改革的目标。

  • 标签: 金融试验区 自贸区 金融自由化
  • 简介:与诉讼相比,金融ADR机制具有突出的功能性价值.金融ADR机制缺位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的突出表现.英国建立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运行绩效最好ADR机制之一.日本在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别具一格的"指定金融ADR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金融ADR机制的创新则在于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制度的构建.结合中国的实际,建议充分吸收国外立法先例,从构建我国金融ADR法律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ADR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机制,保障金融ADR机构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立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等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金融ADR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 标签: 金融消费纠纷 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金融ADR机制 金融服务赔偿基金
  • 简介:科技发展不断推陈出新,可惜金融犯罪套路也跟着层出不穷,下面,我们就看看检察官们给出的防骗防忽悠建议,帮助我们认识那些最新的金融犯罪套路.

  • 标签: 金融犯罪 套路 受骗 科技发展 检察官
  •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效果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密切相关。通过司法分流和社会支持,解决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少年司法转介是社会工作转介方法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有机结合。它既是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方法和工作机制,又是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及社会支持体系化的制度保障。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需要转介的服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委托照管、心理疏导、不良行为矫治、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和社会支持网络搭建等内容。少年司法转介的衔接机制由社会服务供求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服务信息移送、转介主体之间的协商、服务进展通报及服务效果反馈等环节构成。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少年司法 社会支持 转介机制
  • 简介: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大比例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则成为维护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因其高比例、维权难的现状而引发关注。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前置程序的取消、投服中心的设立和首例支持起诉的开庭,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寒冰正在消融。而违法主体较低的违法成本、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赔偿诉讼的困难现状亟需投服中心的支持来解决。建议法院实现专业化,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或金融法院,同时成立专家库,为有关法律、金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建议投服中心实现专业化,使证据搜集更加完善和全面。建议立法机关在损失赔偿方面设立惩罚性赔偿,从而实现损失的全面赔偿和对于违法者的威慑功能。

  • 标签: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投服中心 支持起诉
  • 简介:随着全球金融业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发展,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不断增加,这不但会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金融机构诉讼风险和运营成本,进而影响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安全稳定。本文立足于基层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当前个人金融保护工作面临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建议。

  • 标签: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国外经验 实践探索
  • 简介:作为一种带有趋利性的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模式。但是,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速,而我国立法空缺的现状却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防火墙 监管
  • 简介:金融信托的交易模式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产收益权融资、信托受益权融资等,其演进的背景与路径成为整个中国式信托生态演化的一个缩影。金融信托创设了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其法律结构与交易实质以及金融创新的法律边界,引发诸多争议,亦体现了金融与法律的不同视角。梳理金融信托交易结构的演进,回应真实、复杂、多样态的金融现实,从立法规制、司法介入与市场博弈的视角,探究金融交易的秩序生成,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金融信托 交易模式 制度演进 法律逻辑
  • 简介: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合法化的活动,其存在的历史不足百年,但其发展的势头异常迅猛。随着传统洗钱的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洗钱活动几乎无处无在。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当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传统的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时,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了应对洗钱活动的发展演变,反洗钱措施也在不断更新变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1996年、2003年、2012年被修正,并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西方各国也纷纷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并予以监督管理。我国应当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经验,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建立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合理构建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控水平。

  • 标签: 洗钱 互联网金融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反洗钱义务
  • 简介: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货币政策原则、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利益平衡优化原则、有效监管原则。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概括分析我国现行金融法的基本精神。

  • 标签: 金融法 基本原则
  • 简介:近年来以P2P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猛发展,但野蛮生长的背后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大批P2P网贷平台的'卷款跑路'敲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警钟。借鉴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制路径应当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通过规制金融市场的委托代理关系、规制信息不对称、规制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风险警示与预警制度,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公示平台,以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监管 金融消费者
  • 简介:当下民间金融从互助型融资到多元化金融的转向,使得硬法层面的民间金融规制弊端愈发凸显,并因立法严格管制和司法适用错位而形成诸多掣肘。通过运用习惯、契约以及社会内部声誉压力等合约执行机制,软法规制已然在民间金融治理体系中扮演重要作用,其正当性在于透明性与裁量性带来的规制弹性,而内含的自治范式又能满足高度差异化的规制诉求。在这种软法规制基础上衍生的民间金融'合作规制'新模式,既寻求国家法律的适当干预以纠正私人治理下的市场失灵,也重视私人关系下非公共机构的自治安排,以摆脱'国家—控制'法范式僵化形成的国家监管失灵。

  • 标签: 民间金融 规制失灵 软法规制 合作规制
  • 简介:如何对金融保险服务课征增值税是增值税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本次'营改增'就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规则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改增'改革所制定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规则简约而粗糙。作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保险服务,尽管存在一个确定的核心领域,但却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在增值税课征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大量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待遇并不明晰。更重要的是,本次'营改增'改革依然未能彻底解决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因此,本次改革将金融保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仅仅是制度构建的起点,未来仍有必要对此制定更加明晰而具体的规则,确保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全面抵扣,以真正实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目标。

  • 标签: 金融保险服务 “营改增” 税额抵扣
  • 简介:受“半统制半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金融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压制型法的典型特征,其强调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却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利益的平等保护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回应。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刑法立法应该从压制型法的范式转换成回应型法的范式。在立法层面,“回应型”金融刑法的具体实现,有赖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立场转变、秩序维护到个人利益保护的目的重塑、“冒进”到“理性”的技术矫正以及过度依赖到消极介入的功能修正。

  • 标签: 金融刑法 范式转换 压制型法 回应型法 立法实现
  • 简介:比特币与各国法定货币之间能够进行低成本兑换,并可藉此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间接跨境兑换,对我国外汇犯罪刑法规制实践产生实质的冲击。利用比特币交易实施的骗购外汇、逃汇、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隐瞒境外存款等外汇犯罪行为,在既有的货币监管规则与刑法规范解释框架下难以认定为犯罪。金融刑法有必要在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进行全维度的制度优化,以应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工具对外汇犯罪刑事法律体系的冲击,从而有效维护我国的货币与外汇市场安全。

  • 标签: 区块链 比特币 外汇犯罪 金融刑法 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