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界有关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学派之争主要表现为平面体系与阶层体系之争。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代表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性。不影响评价结果。根据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分为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前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总到分,犯罪是支命题。后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分到总,犯罪是联言命题。德日等国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分别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犯罪观念形象分别进行事实限制与价值“褪色”,推演犯罪成立: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实概括与价值“着色”,推演犯罪成立。
简介:在教育学的发展历史中,是否坚持为教育实践服务以及如何为教育实践服务的实践取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基本问题,不同时期的教育学研究在此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立场.面对自身的价值危机,现代教育学体系需要实现更为彻底的实践取向,即在整体上转变为实践教育学体系,为情境性、自由性教育行动提供支持应成为整个教育学体系的根本取向.实践教育学体系在逻辑上应该包括提供教育认识的教育学板块和支持具体教育行动的教育学板块,可以分别称为教育认识论与教育行动论.从现代教育学体系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发展实践教育学体系需要重点建设为情境性、自由性教育实践提供明智建议的教育行动论,并在关注教育复杂性的背景下加强对教育的整体认识.
简介:碑学研究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关于碑学的界定、审美及其具体实践等方面的问题讨论已多,但关于碑学笔法理论的探讨却多局限于如涩笔、中锋、裹绞等某一个点的衍说,有的甚至批评碑派书家不懂笔法。其实,对碑学笔法理论的误解往往是由于批评者多以帖学的立场去审视碑学的笔法理论。清代以包世臣为核心的碑学家有意无意地建构了有别于帖学、体现出新的审美原则的碑学笔法系统,这些理论不仅是碑学建构的理论基点,而且使理论落实为具体的实践,以其独特的审美特征标志着碑学内涵的最终生成。在笔法理论的建构中,碑学家确立了自己的笔法原则和系统:用逆是为藏锋,藏锋方能中锋行笔,行笔时既要疾中有涩,以得雄厚自然,又要行中有留,留中有行,以绝呆板、轻滑。要得厚重,故铺毫而行,万毫齐力而得中实之妙,避免空怯。因铺毫易散锋,故而裹笔以得势。这些笔法原则与篆隶和北碑的审美特点是一致的。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范畴是建构其逻辑体系的基石,概括、提炼其基本原理的起点,呈现其学理形态的思维方式,叙述其总体内容的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范畴及其成熟程度反映着该理论的发展水平。构建独立、完整的范畴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走向学理成熟的必经阶段。以范畴为基础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体系,应坚持总体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