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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入罪。刑法学界关于通奸入罪和出罪论围绕七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通奸出罪论具有逻辑盲点,突出表现为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的严重缺失,严重忽视家庭的地位与作用和对刑法谦抑性的误读。立法上应该以自诉和公诉双轨制的诉讼方式启动通奸罪的追诉,并对通奸罪设置单纯的有罪宣告并处罚金的刑罚。

  • 标签: 通奸 出罪论 入罪论
  • 简介:<正>关于通奸是否应规定为犯罪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论很大,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奸是属于道德范畴,不能把通奸规定为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忽视通奸对婚姻家庭的危害性,应规定为犯罪,以法律的手段予以制裁。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现状来看,刑法将之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一、反对将通奸规定为犯罪是没有理论根据的(一)认为通奸是道德问题,应以道德规范加以调整,我国刑法不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辅

  • 标签: 我国刑法 通奸罪 犯罪论 婚姻家庭 司法实践 理论根据
  • 简介:自耶稣以降,时间转到公元2014年夏天,男性官员被中纪委下架之际,往往会伴随一项新指控:与他人通奸。且不说三千年前,就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通奸仍被社会视为一件罪过,甚至足以令当事人身陷图圄,身败名裂。通奸被非罪化,赞之者称这是尊重性自由,不以法律越俎代庖道德之事;毁之者则言,就此打开了潘多拉之盒,性魔鬼将肆虐神州。十七年来的社会演变,似乎印证了反对者的预言:我们正处于空前的性混乱,忠贞是忠贞者的墓志铭,放荡是放荡者的通行证。性与感情分离,欲望与婚姻并行,在解除了对配偶的忠贞束缚之后,人们进入了“我的身体我做主”的自由状态。

  • 标签: 通奸 权钱交易 社会演变 八十年代 自由状态 中纪委
  • 简介:不久前被妻子举报与三名女性有染的韩国艺人卓在勋不可谓不“幸运”——因为据外媒报道,今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废除了已施行62年之久的通奸罪。而在此之前,在韩国“通奸”可是要面临牢狱之灾的。说到“通奸”,其实,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其入罪。但如今时代不同,韩国废除通奸罪,就是基于通好罪侵犯了公民的性自主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韩国媒体更是将废除通奸罪称为“里程碑式”的裁决。

  • 标签: 基本权利 韩国 自主权 隐私权
  • 简介:法律英语中有许多棘手的近似语。它们在意义上、用法上近似,而实际并不完全相同。正因为它们近似而又不同,常常成为法律英语翻译中易被忽略的高事故区。tbmication与adultery就是这样的近似语之一。它们通常都被译成“通奸”,其实两者含义并不相同。fornication是指未婚男女之间或者一方为未婚者之间自愿的性行为。一般译为“私通”(也有人译为“私奸”),实施这一行为的人称为fornicator(私通者)。在英国,若一方已婚而另一方未婚,已婚的一方为通奸,未婚的一方为私通。美国法律较为严厉。根据fornicationlaws(私通法),在私通关系中,如果一方已婚,一方未婚,通常只称已婚方犯通奸罪;但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女方是已婚的,私通的双方就都犯有通奸罪。

  • 标签: 法律英语翻译 通奸罪 美国法律 法律规定 性行为 未婚
  • 简介:罗马古典法时代的皇帝和法学家在杀奸权的基础上发展出激情杀人制度。它强调被害人之过错,当事人之义愤,限定时空条件和杀害对象,这些都是其合理内核。但是该制度只肯定了作为丈夫的义愤并对其行为予以宽宥,却将女性排除在外。后世的法律在此基础上予以扬弃,并形成了现在的激情杀人制度。

  • 标签: 通奸 激情杀人 义愤 男女平等
  • 简介: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制定的《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具有重大研究价值,但其文本已佚失,其残篇散落在后世法学家对它的评注中。为了对它进行研究,近代法学家BarnabeBrisson、JohannWilhelmHoffmann、KarlGeorgBruns、ElizabethClareTilson、M.H.Crawford对它进行还原,其还原结果大同小异。笔者也对该法进行了还原,由此得到一个古罗马刑事单行法的文本。该法包含10个条文,本文对它们一一评注,试图阐发每个条文的立法意图和制度创新,并得出研究结论:它们确立了追诉时效制度、限期羁押制度、刑罚确定化制度,体现了和解的观念、保护人权的观念和正当程序的观念,所有这些都证明了罗马刑法的发展水平,但它们也存在男权主义、把通奸不合理地入罪、以同样的刑罚处罚轻重不同的性犯罪、确立拷打奴隶制度,从而为一般的拷打制度开了路等缺陷。

  • 标签: 通奸 刑罚确定化制度《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罗马刑法 限期羁押 追诉时效 拷打
  • 简介:鲁迅与朱安的婚姻源自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而他与许广平的婚姻则建立在“五四”时代个性解放、婚姻自主的基础上,这是一个历史的基本事实;但一些研究者却无视历史,不尊重天赋人权,滥用法律,或以当代《婚姻法》认定鲁迅“重婚”,或以“民国法律”诬其为“与人通奸”,这种炒作性质的“鲁迅研究”是极其失范、非学术化的,是对现代人权和法制的嘲弄与践踏。

  • 标签: “重婚” “回到历史语境” “与人通奸” 天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