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洞庭湖湿地是我国第一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六块湿地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当前洞庭湖湿地面临着面积锐减、污染严重、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严峻环境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要有健全的法制.目前,湿地保护并未有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湖南省2005年制定的《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管理条块分割、制度设计粗疏等缺陷.完善洞庭湖湿地保护立法,应当采用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立法路径,修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并在该条例中设专章保护洞庭湖湿地.在立法内容上,必须创新湿地保护理念,明确保护优先、一体化保护、社会多元共治三项原则;必须强化保护管理,构建与洞庭湖湿地保护和治理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必须细化保护措施,构建最严格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必须严格法律监督,强化洞庭湖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
简介: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
简介:自我国继受前苏联的国有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以来,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央长期以来遂将部分国有财产的管理权转移予地方行使,但地方对其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权属定性却一直备受关注,因国有企业事关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经济状况,立法以及理论就首先对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进行关注.就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而言,我国对其理论历经了从分级管理到分级代表乃至分级所有的修正,但分级管理与分级代表仍然以固守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并没有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欠缺无疑致使财产使用效率无法提高,国有财产流失也就较为严重,相反,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不仅有效地应对了实务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与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地方已经对其享有所有权收益的事实相符,如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采纳分级所有理论.当然,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所有往往对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主体修正具有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