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历史上"埋岩议榔"是黔东南苗族地区普遍使用的订立盟约、设立规矩的活动,但至今这一传统的形式只有月亮山区榕江、从江两县个别苗族聚居的地方还有保留。2009年3月、11月和2010年3月在榕江县的八开南部地区加两苗寨、摆垭山地区和从江县的能秋先后按照传统的做法举行了"埋岩议榔",凯里学院贵州省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和《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对这三次活动进行了有组织的调查。三次"埋岩议榔"均是苗族自发的民俗改革活动,针对苗族地域社会面临的相同问题订立了"榔规",内容涉及苗族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研究这几次"埋岩议榔"活动的内容、性质、效果和影响及其民族传统法文化与现代的关系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对三次"埋岩议榔"活动进行了资料梳理,以待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
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简介:苛内媚外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古已有之,绝非鸦片战争之后的产物,它与国家主权是否完整并没有直接关系。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政府拥有完整主权,却在涉外活动中长期运用苛内媚外的手段处理问题,洪任辉案以及美国人亨特的著作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苛内媚外法文化在清代登峰造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苛内媚外的法文化激化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十分恶劣,使国家与民族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以往的涉外法律史研究,比较重视涉外法律制度构建层面的研究,在涉外法律文化影响研究层面稍显不足。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以史为鉴,严防苛内媚外法文化的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