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上,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并在客观上打造和形成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但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为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以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简介:<正>一、无形资产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所谓无形资产出资,是指以无形资产为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法律行为。无形资产出资,既是权利人最大化实现无形资产价值的内在追求,也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据资料显示,20世纪初,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为20%左右,到了五六十年代为40%~50%,20世纪末期则上升到了80%左右。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5%以上,而传统产业中建筑业为14%、汽车工业仅为4%。由此可见,以创新技术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创设的独特资本形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经济的增长模式,而且正在拓展和创新国家之间的竞争方式。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中所陈述的那样:"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
简介:<正>引言公司的传统理念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理念一直深深影响着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但是,公司法人和人一样,它既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成员。而传统理念只反映了私法上的人的一面,却没有完全反映社会的人的一面;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会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受到来自实践的挑战。1920年德国公司法学者开始赋予公司以"公共性"。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第一次倡导公司"面向公共服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管理者中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者所接受与实践。他们甚至相信,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机构,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机构。1956年,日本经济界提出了"经营者的社会性责任"。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性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而且,伴随着各国企业社会运动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扩
简介:<正>一、公司社会责任与多样化资本构成2006~2007年左右,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步显现并席卷全球,带来目前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巨大波动,被称为"金融海啸"。这场海啸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公司社会责任因时就势重新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社会舆论和研究学者普遍以"呼吁"的姿态来论证公司社会责任在全球性经济危机背景下的重要性。其二,与金融海啸相生伴随的金融创新活动,正在多样化公司的资本构成。以普通股为代表的权益型投资尽管仍是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其他类型的投资形式(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也大行其道。与公司社会责任相比,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多样化资本构成(股权、债权、期权及混合形式的投资)显然没能引起同样热度的关注和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崛起和渐成主流,与多样化资本构成对公司传统权力配置的冲击,看似是两个语境下的不同问题,但是,实际上它们却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简介:<正>一、资产证券化概述证券化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凡将一定的权利或利益用证券表征并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获得资金的行为都可以归人证券化之列。但是,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通过对流动性差,或者说不能立即变现,但却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换为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予以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的未来收益可以是资产变现的收益,也可以是资产权利的未来收益。那么,资产证券化准确的定义是什么呢?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存在着争议。最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定义就是证券化的定义,该定义无法说明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证券发行的区别。比较狭窄的定义包括票据融资和大型贷款的贷款参与(LPS),即出售贷款份额以及将没有第二市场的资产转变为具有第二市场的可交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