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一向推崇分权制衡学说,西方议会实行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等一整套制度,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被誉为西方议会民主的“完美设计”。同封建君主专制相比,西方议会民主是历史的进步,它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民主不是最高形式的民主,它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不过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手法,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不同派别之间的权力斗争,西方代议制提供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至于伴随着议会制度而来的金权政治、玩弄权术、党争丑闻、政治腐败,等等,就更是西方议会政治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西方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能够避免这些政治丑闻。西方议会政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
简介: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含义不甚清晰,以宪法规范及体系化逻辑为依归的规范建构亟需展开。在“人民主权——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下,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可汇聚为“公众”,从而将针对国家机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与公众监督对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启动具有权威资源的人大监督,促成“公民”向“人民”的适度回归,由此既以合乎秩序的方式激活主权权威,也保持了宪法逻辑的动态循环。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与第41条,可依托主权者“人民”的“人大代表——公众——公民”的三种实体转换及内在关联,整合为由公民监督、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耦合而成的监督体系。信访作为公民监督权的实施机制,应据此进行机构、职权和立法位阶的调整,在回归宪法体制的同时,导入公民维权热情,打通公民监督与人大监督联接的关键节点,促进公民监督权宪制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