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改革开放46年来,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元素日益增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显现。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和劳动产品分配制度的改变,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需求不断涌现,使得利益关系的冲突和摩擦时有发生,诸多社会矛盾是以价格争议的形式出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新形势下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职能,坚持把服务民生、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服务发展大局首位,充分发挥价格专业优势,紧紧围绕重点项目、热点问题和群众利益诉求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次研究通过阐述价格争议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发展策略的研究。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