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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大法官既要成为政治家,又要成为法律人。这是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上提出的要求,也是近日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专题研讨班上形成的共识。

  • 标签: 政治家 政法系统 大法官 研讨班 法律人 专题
  • 简介:每位摄影人选择拿起相机都有不同的缘同,我最初的动意并没有追求美好之类的高境界,说起来有些龌龊的“小聪明”只是为了方便观看秧歌表演。

  • 标签: 照相 摄影人 相机
  • 简介:来城务工的苏杰没想到,自己第一次从事洗脚服务,就被人莫名其妙地挟持了。在经历15天的磨难之后,2016年12月31日,苏杰终于脱离了魔掌。见到了日恩夜想的家人。

  • 标签: “借” 骗婚 洗脚服务 故事
  • 简介:2007年3月某一天,重庆春夏之交的天气稍显浮躁,空气里飘浮着沉闷的气息。坐在办公室电脑前,精神容易疲倦。于是,想到一个驱赶瞌睡的办法,就是赶紧打开快节奏的音乐,让自己的情绪立刻兴奋起来。

  • 标签: 司法 办公室 快节奏
  • 简介:吾刊奉弘扬人文字术,倡导求是争鸣,服务法律实践,推进法治文明为宗旨,力图而为国内法学期刊中之特色刊物。有鉴于此,本刊将秉承一贯之理念一在以法学为主的基础上兼顾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在关注中国整体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同时,凸显上海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现实、

  • 标签: 上海 法学期刊 理论与实践 法律实践 法治文明 社会科学
  • 简介:“每公斤蜂蜜铁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铁属超量有害的金属。”2003年5月17日,当再次翻看到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的《无公害食品——蜂蜜质量标准》的通知时,位于南京中华门外的江苏溧水汇源营养保健品公司总经理邹靖邦禁不住热泪盈眶,一场争论了近三年的蜂蜜铁污染是否有害的“大战”,终于尘埃落定。

  • 标签: 邹靖邦 蜂蜜行业 产品质量 蜂蜜加工企业 不正当竞争行为
  • 简介:《中国法律》是中国司法部在香港的窗口机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创办的一本中英文对照、向海内外法律界人士和投资者、工商业者介轺中国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及其他法律查讯的权威刊物。主要内容:报导中国政治、法律界重大新闻及中国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介绍海外对中国投资、创业、贸易、税务等方面的法律资讯;刊登立法工作者、权威学者对中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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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刑法的视角看,男性到底能否被强奸?是个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现行刑法并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解释、或者其他变通等方式对加害人进行刑事惩罚时,就有类推定罪的嫌疑。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实质上是生活事实的现实世界与法律的规范世界产生了某种不协调。但从立法史的角度追问立法者的原意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表面上的法律漏洞实则可能是立法者的故意。

  • 标签: 男性相奸 法律漏洞 立法模式 立法者原意
  • 简介:河北省内环京津、外环渤海,区位特殊,91%的面积位于海河流域,是全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环境保护压力巨大的省份之一。全省人均水资源量311立方米,亩均水资源量208立方米,仅为全国的1/7和1/10。河北省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还承担着北京和天津两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为保护水源,河北省张承地区付出了巨大牺牲,失去了许多发展机会,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建立以保护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系统推进上下游水环境治理与生态完整性保护、探索建立流域范围内的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提供了契机,也是协调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维护上下游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 标签: 生态补偿机制 海河流域 长效管理机制 人均水资源量 水资源短缺 水环境治理
  • 简介: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徘徊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等定位的争论之中,人们对传承法治理念、传授法学理论、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观念与路径鲜有深入研究。其实,无论如何定位,传承法治理念、传授法学理论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都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功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为人诟病的诸多不足,

  • 标签: 高等法学教育 中国 “素质教育” “精英教育” 法治理念 法学理论
  • 简介:“电子法院的建设必须解决好社会公众的运用问题,电子法院是‘阳春白雪’,但实际运用,真正发挥作用,要嫁给‘下里巴人’。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普及的有利条件,要把电子法院装进当事人的手机里,最大效益地发挥作用。”这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在吉林中院调研时提出的电子法院建设落地思路。电子法院的落地在蛟河法院得到响应。

  • 标签: 法院建设 电子 实践 卷宗 社会公众 下里巴人
  • 简介:个人信息识别化即去除个人信息数据中可识别性的过程,包括标识化和匿名化。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识别个人信息仍具有人格权及其衍生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社会法益,两者均应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运用去识别与再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须承担防控个人信息和公共安全风险的法律义务,刑法规制须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衔接协调;个人信息识别行为的中立业务性质与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可作为出罪事由。刑法应在个人信息识别化的保护和利用、入罪与出罪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 标签: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去识别化 再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