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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起诉资格 顺位设计 诉讼经济标准
  • 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 标签: 污染产品 环境保护税 消费税 污染产品税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持完全倒置的立场,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但也存在不少模糊与矛盾之处而亟待从解释上予以明晰。从因果关系要件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在解释学上可以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评价妨碍事实以及经验法则。结合学理以及现行相关规范,举证责任应当作如下分配:原告应当就评价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较高盖然性;而被告需要就评价妨碍事实和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原告对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时承担部分评价根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 标签: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 经验法则
  • 简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尚未成为国际空间法中的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附着于外空及天体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共有物,国家及非政府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索与利用,但要受到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充分注意他国利益及不得损害外空环境原则的限制。从天体上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则不同于外空及天体,国家及非政府实体都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美国、卢森堡两国现行有关空间资源立法虽然引起国际社会的热议,但其并不违背现行国际空间法。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坚持主张,凡是可以从外空及天体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在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国家及在国家监管下的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测和利用,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激活《月球协定》,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同时,我国应加快国家综合性空间立法和商业航天立法的步伐。

  • 标签: 外空自然资源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共有物 不得据为己有
  • 简介:户县人常委会张阅农主任带领秦岭生态保护区环境“四乱”第二督查小组部分成员对第二片区石井镇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组一行深入到包抓的第二片区听取了石井镇关于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四乱”整治情况汇报。随后,

  • 标签: 生态保护区 生态环境 常委会 秦岭 督查 户县
  • 简介: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趋势显著,导致由此引发的因环境抗争而引起的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即三方利益相关者在环境风险认知上的冲突、公民环境权遭受侵犯以及政府治理中的合法性危机。由此提出的治理路径应当包括如下三方面,即通过塑造新型合作的风险沟通关系,形成对环境风险的一致认识;设置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民环境权利免遭侵害;建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

  • 标签: 邻避冲突 环境群体性事件 风险沟通 社会治理
  • 简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文章在把脉“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和“指定管辖型”司法实践后,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现实难题进行了详实的分析。然后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路径需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再针对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及需求有序地构建跨行政区域环境审判机构,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科学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推动环境诉讼程序的发展。

  • 标签: 跨行政区域 环境污染 审判机构多层级化 集中管辖
  • 简介: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差别化的需求,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应采取合理的适用路径。以“立法适用”为基础的路径无法穷尽和预设多样化的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合理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法适用”的合理化问题,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路径应作方向性调整,即在明确“立法适用”的前提下转向完善“执法适用”。

  • 标签: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路径
  • 简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制度存在名实不副、合法性欠缺、保障机制不足、执行责任乏力等问题,不利于诉讼追求的公益目的的最终实现。美国公民诉讼中的禁令制度类型丰富、范围广泛,内容灵活,便于操作,并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执行责任保障,效果良好。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探索禁令制度,弥补现行制度之不足。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责任 禁令 美国
  • 简介: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我国法律制度引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从实践看实施并不理想。以常州毒地案件为代表的一些环境损害案件的判决凸显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包括立法体系化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权力、激励性规制不足以及原告资格局限等问题。这样的现实严重地减损了环境法治实现的进程,削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从国外经验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推进环境保护、激励社会参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要弱化行政权力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干预,强化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和支持,注重环境公益诉讼规则设计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参与的社会保障制度,唯其如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才能实现。

  • 标签: 常州毒地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完善
  • 简介:传统民法权利体系虽对环境权进行了部分吸纳,但二者却并不完全兼容,实质上更多地对环境权表现出排斥的情况,故将环境权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显得尤为必要。正确厘清民法上环境权是解决环境权融入民法典的关键,鉴于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应紧密结合环境权中的私法要素,以环境权作为民法上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对环境权请求权体系,即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基础权利的请求权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环境修复请求权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力求让环境权合乎逻辑、恰如其分地融入到民法典中。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权利 基础权利 环境权 请求权
  • 简介: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就此展开专题讨论。《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一文从((侵权责任法》第68条性质之争议谈起,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说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契合之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一文则认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和承担方式。《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及其借鉴》一文则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律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的对策建议。

  • 标签: 环境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责任性质 第68条 生态文明 救济途径
  • 简介:《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可以规制“以任何手段向公众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其中包括通过网络对作品的表演实施非交互式传播。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权的定义直接源于《伯尔尼公约》,但立法者为表演权设定的调整范围,仅限于面向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并不包括向表演发生地之外的受众进行传送的行为。同时,为了协调各专有权利之间的关系,也不应将表演权解释为可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的表演权同样不涉及网络传播,但其定义应当修改,以避免与国际条约中相同用语的矛盾。

  • 标签: 表演权向公众传播 现场表演 机械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