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简介:由于惩治职务犯罪的持续高压态势使职务犯罪调查逐步进入“深水区”,加之国家法治建设环境要求,调查工作进程的推进需要改变原有工作模式而寻求新的动力支持。大数据时代广泛存在的情报信息,为提升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效能提供了可能性。职务犯罪调查信息化虽然取得初步成效,但却急需进一步优化提升信息集成能力、研判机制及信息化调查模式。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主导机制是以情报信息的标准化运用和个性化内容的形式来满足实践需求,从而使情报信息助推调查工作。为此,总结、吸收和完善既往职务犯罪调查中以情报信息研判为抓手的信息化调查经验,能够有力推动职务犯罪调查模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