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的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也在不断发生着优化与革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文将从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制度的由来等角度入手,着重剖析在职劳动者能否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
简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流动,这一方面使得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高效,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力资源的频繁流动也增加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泄露的可能性。因此,这就需要利用竞业限制制度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既要做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不被泄露,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起源较晚,在很多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在义务主体、补偿金以及违约责任三个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协调和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简介:竞业限制问题是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应规范的内容之一。单位对劳动者再就业进行的竞业限制行为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他们各自和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以及竞业限制行为的理由、合法性条件如何确定等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正确规范竞业限制行为不可回避的考虑因素。本文提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来自不同的法律目标:前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所要求的,而后者则是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自由权和公平竞争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在区分了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之后,文章结合英法两国劳动法判例的分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条件、履行和相应的违法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立法和相关司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