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沟通帝制国家与“富民”阶层的税收制度,唐中期发生了从以人丁税为主的租庸调向以资产税为主的两税法转变.两税税制改革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通过改革明确了在国家主导下的“富民—国家”权责利益关系.进入宋代以后,两税税制得以延续,“富民”成为向国家纳赋的主要对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群体.但占有大量田土的“富民”阶层不断从国家税制漏洞中以各种方式逃避赋税,官府在进行必要弹压的同时,进一步全面推进和深化了唐代以来的税制改革.方田均税和经界法就是宋廷推动的税制改革和厘正与富民关系的重要举措.此番改革结果表明,围绕财赋收益,“富民”与国家进行了反复的博弈,但“富民”阶层并未由此发展成为与帝国对立的异己力量,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均被限定在帝国统治规范之内.宋代“富民—国家”关系仍处于以国家为主导、双方共赢互惠的统一体中.
简介:一、将各项财政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王部分。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交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中央)、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遗产与赠予税;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上交中央)等。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是增值税,其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二、基数的确定。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