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简介:法治中国的提出决不是要停滞改革,而是要在法治框架内稳步实现社会转型。这既是建立在对国内外形势更为深入的分析之上,也是对法治观念、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更深刻的洞察。“法治中国”是法治精神的全面延伸,需要把法治精神内化为政府、政党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把法律、法治话语当成思维决策的意识形态,把法治精神全面延伸到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解中去。“法治中国”实现了由局部到整体的升华。法治中国使改革有了长远目标。在法治中国的目标明确以后,法治优位成了我们认可行动方针,任何改革都应该于法有据,应该重视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