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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 标签: 隐私权 私生活安宁 资讯自决权 信息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
  • 简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和制约,也决定着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得诉权保护的范围。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承载了过多的功能,使原本就复杂的受案范围问题更加无法理清。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最高法院在受案范围的解释上应保持克制和谦抑,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回复至其本来的面目。

  • 标签: 司法权 行政权 受案范围
  • 简介:【裁判要旨】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系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实质性安全标准为核心要件,不以产生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生产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支付十倍价款之赔偿责任。

  • 标签: 食品添加剂 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 安全标准 人身损害 消费者
  • 简介:售后混淆是商标法防范的一种新型混淆形态,指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但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后,旁观者或一般社会公众在看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上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会发生的混淆。目前售后混淆规则中旁观者的范围过于宽泛。在适用售后混淆规则时,应当对售后混淆所针对的旁观者进行进一步界定,归纳出那些确实极有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并对商标权人权益构成损害的行为,将之纳入售后混淆规则的调整范围。因售后混淆而导致商标权人商品稀缺、高贵或上层的形象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淡化的问题,不属于商标混淆的问题,与售后混淆毫无关系。

  • 标签: 混淆 售后混淆 消费者 商标侵权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其所呈现的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犯罪范围的扩张和刑罚结构的调整这两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20个罪名,并对若干旧罪进行了内容扩充。犯罪范围的扩张方面反映了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权受到限制,而司法权有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范围随之扩张。与此同时,为减少死刑创造条件,我国的生刑也逐渐加重。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设置了终身监禁。通过刑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刑罚分布更为合理。

  • 标签: 《刑法修正案(九)》 犯罪范围 刑罚结构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取例示性的立法技术规定了该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但该条并未对较为成熟的权利完全列举,所列举的权利位阶不同、结构失衡,债权是否属于本条所涵盖的民事权益不明,法益所指也有待类型化。在制定民法典时,应修正这些不足。在立法论上,应重视故意与过失的不同,坚持权益区分保护的做法:以类型思维为方法论基础,以权益的性质和价值、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和因果关系为类型的要素,构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二元并立、过失侵权五类并存的体系。这样的体系可以消除既有立法的不足,实现对《德国民法典》的取长补短以及侵权法的现代化。

  • 标签: 侵权法 保护范围 类型 法益区分保护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委托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开发一款“浙江省统一医院预约诊疗平台”软件,在聚合公司开发并完成“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后,根据双方约定已安装在试点的7家医院中,浙江移动公司、

  • 标签: 服务系统 约定不明 浙江省 著作权纠纷案 医院 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