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迅猛发展,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商业保理业务又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业务,但商业保理在国内仍属于新兴行业,实务中有无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的合同签订、会计处理方式的描述比较少见,不同的保理商对如何进行保理合同签订和会计核算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简介:保理通常是指保理商基于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向卖方(债权转让方)提供预付款融资、分户账管理、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产品。保理的内在逻辑是保理商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通过调查这些应收账款的买方(付款方)历史付款记录,提供基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故保理产品的核心就是应收账款,并且是以债权方式受让的。保理商一旦提供保理服务则意味着其成为新的的债权人。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种金融意义上的债权。这一新债权虽让保理商独立于原有合同,即保理商无需履行原合同的义务;但其是否能得到正确偿付又依赖初始债权人对相关商务合同义务的履行。
简介: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包括否定存在论、整体利益论、多数人利益论、个人利益总和论、抽象秩序论等观点。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所享有的、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所要维护的有效价值。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广泛,其中涉及经济发展的利益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基础,是经济法于其他法律学科的重要区别。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是由其克服市场失灵的调整目的决定的,是由其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对象决定的,是由其追求总体经济效益的特征所决定的。经济法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体现在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和有序竞争的经济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