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民事手段规制“流量劫持”行为,可以保护用户自主使用权和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流量劫持”严重破坏网络安全,应当入罪处罚,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罪。提供“流量劫持”技术或帮助实施“流量劫持”也涉嫌构成犯罪。“流量劫持”兼具非法控制和破坏行为的属性,导致罪名之间出现竞合。对此,应当通过立法扩大法益范围与优化行为类型加以化解,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辅助解决。
简介:【裁判要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窃取资费优惠的上网流量包套餐,并通过他人对外贩卖,给相关单位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简介:段某为某省属高校校医院的临时工,自2005年开始负责统一办理并发放该校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段某办理完医保卡未及时交付给职工本人,而是长期持有。由于新卡尚未更改初始密码,段某得以多次采用从银行直接取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卡内医疗保险金。自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间,段某陆续取走50余名职工的医疗保险金共计1万余元。
“流量劫持”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
校医院临时工非法获取职工医疗保险卡现金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