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哲学观上看,文化是哲学的背景,哲学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人文的思想文化是属于特定民族的。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哲学的民族性。因此,西方环境哲学仅仅是属于西方民族的“西方环境哲学”,而不是普适于所有民族的“一般环境哲学”。西方学者所创造的环境哲学理论是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下生成并按照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构造起来的,因而这种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存在着先天的理论缺陷和困境: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自然中心主义”,都是对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的否定。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理论实质,就是要在自然与人之间作出选择:“到底应该用人去消解自然呢,还是用自然去消解人?”由于二者都以消灭对方为基本的价值指向,因而我们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内部找不到使这两个“中心论”得到和解的任何可能的途径。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仍然在西方主客二分的架构下,按照西方传统伦理学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去解释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问题,也必然陷入理论困境而不能自拔。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中不存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分法”,而是采用“天、地、人”的三分法,通过“道”去解释“天、地、人”的关系。中国哲学坚持“德”与“道”的统一性,用“道”解释“德”:“道”是“体”,而“德”就是按照“道”去行“人之事”。“德”,不是由外部强加给个人的伦理规范,而是一种通过对“道”的“体悟”而达到“觉”的一种“境界”(觉悟),这种“德”就是“道德”。西方环境哲学要想消除它所遇到的理论困境,就需要从不同于西方文化背景的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中去寻找新的理论资源。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是环境哲学的“故乡”,它对于当代西方的环境哲学�
简介:建设美丽中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指导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践活动,找到环境哲学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点,学者们将关注点投向了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哲学实践指向性上。通过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分析和对现实经验的总结,阐述了环境哲学从理论走向实践的背景和理论基础;并立足于社会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时期环境哲学的实践指向性特点进行了论述和比较。在分析比较中,提出了建设生态和谐社会体现了环境哲学的现实属性和实践诉求,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社会化的媒介以及环境哲学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目标。目前,中国的生态和谐社会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但它是环境哲学实践性转变的核心步骤,因此,每位公民无论在任何领域都应为美丽中国建设做出努力。
简介:从自然概念的哲学特征,科技的生态学转向,进而上升到对环境哲学的思辨探讨,环境的哲学化与哲学的环境化相互融合。清华大学卢风教授2011年出版了环境哲学的最新力作《人、环境与自然》一书。该书认真梳理人、环境与自然的关系,积极探讨环境的生态维度与亲自然之科技的可能。立足于对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体主义思想的反思,卢风教授着重批判了背离自然的现代性观念。毕竟生态环境危机的产生不仅与科技自身的缺陷有关,而且与人们没有意识到科技自身的缺陷以及在历史文化中形成的不恰当科学技术观念和离弃自然的道德感有很大关系。因此用生态技术"赞天地之化育",促进科技的生态学转向也是环境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此书还以生态思维的环境哲学为立足点,论证了人类中心主义与个体主义的根本性错误,并提出一种新的自然主义,即超验自然主义。
简介:2010年我在墨尔本访学时受邀到老朋友贝安德教授和劳若诗博士家中做客,其间受赠他们二位的新作《理解环境哲学》(AndrewBrennanphy.Durham,UK:AcumenPublishing,2010)。这本书是英国Acumen出版社策划的“理解现代思想运动”丛书中的一本。由于该丛书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启蒙运动以来各种哲学和历史领域内重要的学派、运动和传统的导论,其目标读者主要是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首次接触这些学科的读者,因而《理解环境哲学》一书的体例并不庞大,且框架清晰,逻辑紧密,语言及写作风格颇为生动,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简介:把环境问题上升到文化哲学的角度来探讨,能够以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来把握生态环境问题.该文在诸多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中选择了两个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文化哲学把生态文明看作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种文明.农业文明对应于自然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工业文明对应于社会历史因素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生态文明对应于后工业社会--社会历史因素占支配地位的工业革命破坏自然,生态文明则是在保持工业文明积极因素的前提下回归自然.由此人类历史将呈现为"自然一超越自然-回归自然"的螺旋形上升.其次,当前生态问题成为诸多价值观念冲突的场所,该文仅涉及三个观念冲突:市场价值观与人文价值观的冲突,类价值观与群体(国家、民族)价值观的冲突,绿色祟拜与为人的生态主义的矛盾.
简介:环境法哲学的首要问题是环境伦理问题.环境伦理价值的丰富性、冲突性、选择性特征要求环境伦理价值的最基本的规范性表达是环境权利,但是,环境法的制度构建在内容上更多的是要细致而全面地规定社会主体的环境义务,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和有限的.在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政策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适度污染的公共政策”.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上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观,是一种将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的法哲学观,是一种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的指导方法.在明白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的基础之上,将其运用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其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