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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环境犯罪,是在新形势下频发的一种犯罪形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该种犯罪,各国都在其法律中规定了打击方式和杜绝形式,我国也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中规定了相关罪名。但是,这还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大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现实,这就需要从理论角度对完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借鉴。目前,学者们对该类犯罪的范围、主体、责任等研究较多,但对其客体,即法益研究较少且成果不一,文章就此展开论述,并提出环境犯罪的法益为国家的生态安全权和公民的生态安全权,为完善环境刑事犯罪体系提供立法思路。

  • 标签: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法益 国家生态安全权 公民的环境权
  • 简介: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去苏俄化 总则与分则 违法与责任 入罪与出罪
  • 简介:2010年中国经济增量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这一趋势或将一直延续下去。2011年中国经济增量将比美国多出约2000亿美元,换而言之,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2008年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高达22%。联合国2009年世界经济报告则指出,中国如果能够在2009年实现8%的经济增长,

  • 标签: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秘密 世界经济增长 中国经济 2009年
  • 简介:近年来我国个体极端犯罪频繁发生,个体极端犯罪正成为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威胁之一。社会转型期中的各种矛盾、压力是导致个人极端犯罪的外在因素,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是个体极端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个体极端犯罪的动机类型有:谋求经济利益;厌世自杀;报复特定对象;报复社会;激情型;制造个人影响,寻求刺激;复合型动机等。

  • 标签: 个体极端犯罪 发生机理 动机类型
  • 简介:在毒品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历来是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的心理是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来知悉的,同时犯罪心理学更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了解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和途径,许多学者在司法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知悉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进行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运费、酬劳、运输的方式、交接方式、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毒品的知识和经验、是否事先申报和接受检查、地域等几方面来进行推定,但推定时也要充分注意到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精神状态等等足以影响行为人进行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因素,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和解释而且量刑时要留有余地。

  • 标签: 运输毒品 主观明知 推定
  • 简介:有组织犯罪绝对数量大;其首犯、主犯多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几乎全是边缘化人群;多以合法外衣掩饰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恐吓手段攫取暴利;呈现专业化、家族化的特征;多有保护伞。控制有组织犯罪依赖于立法专门化、一体化;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罚体系,重视并努力做好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化社会政策,减少边缘人口。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政策 社会政策 边缘人口
  • 简介:简要解读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模式、侦查人员、侦查手段等方面的影响,并结合侦查实践提出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丰富侦查手段和加强自身监督等解决问题的对策。

  • 标签: 非法证据 职务犯罪 侦查模式
  • 简介:“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的是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财产,其外延应是不确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本文认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创新性地运用“共犯”理论确定打击范围,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和“就低原则”综合判断犯罪数额。

  • 标签: “涉众型”经济犯罪 不特定公众 法律适用
  •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 标签: 刑法 共同犯罪 正犯 帮助犯 反思与批评
  • 简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丛生。在很多案件中,无身份者往往对于制造保险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对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分别定罪,则会导致身份、作用的相互渗透性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被忽略。《刑法》第198条第4款仅是提示性规定,并非对共同犯罪一般规定的修改。这一认识维护了刑法体系性、协调性,且不影响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判断,更避免了司法者在罪名判断上陷于困惑。“对结果之原因的支配”理论把握了身份犯的实质,有益于解决正犯中的判断及认定问题。在保险诈骗犯罪中,无身份者如果仅仅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则只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 标签: 保险诈骗 共犯 身份 提示性规定
  • 简介:犯罪学是专门研究犯罪事实(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的综合学科。基于事实反映的基本特征,实证研究是这个学科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又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主流的犯罪学理论都倾向于把自己的学说看作完整的犯罪理论体系(如盲人摸象)。另一个是当代中国的犯罪实证研究,不仅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深入探讨犯罪人的实证作品屈指可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是严重不足。从一体化的观念出发,犯罪学亟需以整体思维协调相关学科、方法、结构、体系的关系,加强实证研究的同时,也要避免一以贯之的绝对主张(如管中窥豹),寻求犯罪治理和学科地位的整体突破。

  • 标签: 盲人摸象 管中窥豹 多元融通 一体化
  • 简介:解放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疆一直存在着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根源于"双泛"思想的"东突"始终在新疆上空阴魂不散,因而导致了从解放至今连绵不断的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从解放初"东突"分裂分子猖狂实施暴力分裂国家犯罪活动至20世纪70年代暴力分裂国家活动逐渐沉寂,再到20世纪80年代沉渣泛起,90年代至今"三股势力"频繁实施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此中固然有其深刻的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各种因素。目前,有效打击"三股势力"图谋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应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 标签: 分裂国家 犯罪 新疆 原因 对策
  • 简介: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态的传统通说,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质疑与反驳,主张间接故意不排斥未遂形态。通过构造案例等方式,本文发现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承接模式”无法解释的现象,进而在中德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对比与分析,指出传统通说在刑法教义学、逻辑学中的种种值得商榷之处。在批判并修正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根据事后结果倒推主观心态”理论后,本文提出了“根据事后结果取舍主观心态”理论,并从对该理论的扬弃中提出独立甄别间接故意行为是否成立未遂的标准。

  • 标签: 间接故意 犯罪未遂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不可罚的不能犯
  • 简介:梳理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的高发坏节,整理近年来该领域的重要案件,立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作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找出农村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之道,力图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农村房屋拆迁领域起到积极作用,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为农村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 标签: 职务犯罪 预防 农村拆迁 创新社会管理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