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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一期发表了《翔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案例分析。我认为,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对此,谈以下几点看法:一、在主观上,犯了对行为对象认识上的错误。他潜入车站旅行服务所行窃时,发现有人睡觉,联系到前三天的观察,即断定为女性。当他摸到床前的尖头皮鞋后,更确信无疑了。尽管这时的确信不符合客观事实,但并不影响认定翔在主观上已具有强奸的故意。

  • 标签: 夏翔 未遂罪 行为对象 强奸犯罪 几点看法 案例分析
  • 简介:<正>我们认为,被告人翔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理由是:被告人翔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在客观上,他脱光衣裤,手持凶器,裸身上床,应认为是已着手实施强奸犯罪,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为男性),才未达到强奸的目的,这是强奸犯罪的未遂,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造成这种情况的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刑法理论认为,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也就是说,仍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上实

  • 标签: 未遂罪 被告人 夏翔 认识错误 强奸犯罪 犯罪对象
  • 简介:<正>翔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法不一,笔者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强奸罪是一种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性交是其实质,暴力、胁迫等是其手段。从强奸罪的构成来看,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只能成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共犯;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表现这一客体的犯罪对象

  • 标签: 强奸罪 犯罪主体 夏翔 犯罪对象 强奸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 简介: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

  • 标签: 法感情理论 三段论涵摄 法教义学 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