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简介:台湾地区自1995年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保障民众的医疗权益。然而人口老化、重大伤病患者激增及医疗科技的进步,致医疗费用大于保费收入,造成财务缺口;不当使用医疗资源、重复检查等问题,导致健保财务危机,驯至"四大皆空"的医疗窘境。健保财务持续失衡,将导致跨世代财政负担的不平衡。本文借由医疗人权与正义之探讨与医药健保制度之政策与法令之检视,说明健保实施对医疗人权之影响,厘清当局在医药管理上的责任,认为妥处人口老化对健保财务之冲击,落实转诊制度,强化医疗资源有限之倡导,并控管浪费与资源节用,建制医疗资源的分配正义及使用伦理,应为台湾地区健保制度永续经营的关键。另外,为保障医病双方医疗人权,并应尽速建立医疗救济制度,及时补偿受到医疗处置伤害的病患或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