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逐步树立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以及依法执教、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法律和规章尽管赋予了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摘要
简介:"自然状态"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是近代西方法理学发展的理论原点,也是论证西方宪政制度起源的逻辑起点。但是,学者们对"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始终纷争不断,莫衷一是。在这场理论争鸣中,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其共识在于都将自然状态视为一种与政治社会相对的、人类的、原初的存在状态,政治社会成立的意旨在于更好地保护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自然状态概念是一个建立在历史事实之上的逻辑假想,其理论意旨不在于揭示和再现人类的"史前阶段",而仅仅是一种为了论证政治社会起源的理论实验。自然状态概念背后孕育的人本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理念才是贯穿西方法理学和政治哲学发展的主线。
简介:摘要目的比较眼针摩法和常规针刺治疗脑出血后痉挛状态的临床疗效。方法将60例脑出血后痉挛状态的患者随机分为眼针摩法治疗组和常规针刺对照组各30例。采用改良Ashworth量表评定患者的肢体痉挛程度及两组综合疗效。结果眼针摩法针刺组总有效率为93.3%,常规针刺组为7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眼针摩法治疗脑出血后痉挛状态效果显著。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分析中医综合康复疗法治疗中风偏瘫痉挛状态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我院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收治的68例中风偏瘫痉挛状态患者,随机分为2组:一组在常规康复训练的基础上行中医综合康复疗法治疗(中医组,34例),一组仅行常规康复训练(常规组,34例),观察比较两组干预前后的Barthel指数和上下肢Fugl-Meyer评分、护理满意度。结果:干预前在Barthel指数方面两组比较示无显著差异(P>0.05),干预后在Barthel指数方面两组比较示中医组明显比常规组高(P<0.05)。干预前在上下肢Fugl-Meyer评分方面两组比较示无显著差异(P>0.05),干预后在上下肢Fugl-Meyer评分方面两组比较示中医组明显比常规组高(P<0.05)。在护理满意度方面两组比较示中医组明显比常规组高(P<0.05)。结论:通过中医综合康复疗法治疗可有效改善中风偏瘫痉挛状态,值得临床应用及推广。
简介:摘要:由于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处置的紧急性、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该情形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会呈现不同一般情况的特征。但重大突发事件下非常规状态下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仍应当坚守基本法治底线,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厘清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发布预警职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处置能力。
简介:目的探讨小六合针法治疗中风后偏瘫痉挛状态的临床效果。方法将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本科室收治的中风后偏瘫痉挛状态患者共32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数字随机法将其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每组16例患者,观察组患者行小六合针法治疗,对照组患者行醒脑开窍法治疗,治疗后观察两组临床治疗效果。结果治疗后,两组患者Ashworth张力评分较治疗前均有所下降,且治疗后观察组Ashworth张力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临床对中风后偏瘫痉挛状态患者应用小六合针法进行治疗,可有效降低患者Ashworth张力评分,阴道患者气血畅通,舒筋健骨,见效迅速,方案值得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 本次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观察中医综合康复训练方法治疗中风偏瘫痉挛状态的临床效果。方法: 本次研究的研究样本为到我院接受诊治的中风偏瘫痉挛状态患者,共计70例。按照单双号分发法将这些样本进行分组,其中研究组35例,常规组35例,给予常规组患者现代康复训练治疗,给予研究组患者中医综合康复训练方法治疗,并对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及肢体运动能力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在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研究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常规组(P<0.05);在对比两组患者肢体运动能力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研究组患者的肢体运动能力优于常规组(P<0.05)。结论: 对于中风偏瘫痉挛状态患者来说,应采取中医综合康复训练方法进行治疗,中医综合康复训练可以改善患者的肢体运动能力,并提升临床治疗效果,临床应用效果十分显著。
简介:当社会的秩序遭到破坏,当国家的主权受到威胁,在此等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的紧急权力应该依然受法律规范,还是应该具有超越法律的行政特权?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规范主义僵化地把法律规范看作是绝对的、无例外的和至高无上的,这样不具灵活性的进路在应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时往往缺乏建设性。另一方面,虽然施米特对规范主义的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的观点焊接了规范与现实,存在着严重的绝对主义倾向。在此背景下,很多西方学者采用了一个"中庸"的哲学观点:他们在洛克的特权理论中找到了国家面对危机时的灵活性,同时又以洛克的法学理论保障了法治在平常状态下的优先性。洛克的理论既有规范主义的元素,同时又允许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扩张,看似两边讨好,其实却存在内部逻辑的不一致与规范上的不稳定。总的来说,这三方的观点均不能为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行政特权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体系。
简介:读了河南省村民曹海鑫被定罪处死的有关报道(见《同舟共进》1999年第3期及《劳动人事》之"社会专刊"1999年5月号),感到的不是震惊,而是沉重。对于当下的司法腐败,我们听到和看到的太多了,滥用公权,草菅人命,上下其手,出入人罪,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凡此种种,早已经司空见惯。否则,人们怎么能想像,一个卸任的村民小组长,竟能够搬动一省两级法院,遂其一己之私。然而,也正是这种透入骨髓的腐败,这种执法者操权弄法滥杀无辜的大胆和冷漠,让我感到令人窒息的压迫。我不准备讨论曹案的细节,也不想说我所读到的"一面之词"是对该案唯一正确的叙述,我只想指出,凡是认真研读了豫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曹案所做的刑事裁定书的人,都不难发现其中闪烁其辞、避重就轻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