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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论证中的融贯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即逻辑一致性以及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法律论证中的融贯在于回答因融贯本身所存在的责难而涉及越来越广泛的领域,它不仅仅是一种方法选择,也是一种法律理论。其统一以法律、道德、政治为核心而形成融贯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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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融贯”一词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从类型学上看,法律融贯至少可分为认识性法律融贯、构成性法律融贯、整全性法律融贯三种.认识性法律融贯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证成理论;构成性法律融贯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以及正确裁判的理论;整全性法律融贯则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最优证成理论的广义融贯.从真理论的角度看,认识性法律融贯属于真理证成计划,构成性法律融贯属于真理形而上学计划,而整全性法律融贯则对认识性法律融贯的真理论价值给予元理论说明.三种融贯互不具有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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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从程序上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决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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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初理学家李二曲对阳明"良知"之得失做了精到的评判与深刻的融贯,围绕"良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本体、体用、教化。一是将阳明的"良知本体"涵括到其"虚明寂定"的界定中;二是将阳明的"良知体用"熔炼为兼顾体用的"明体适用";三是将阳明的"良知教化"提炼为"明学术""醒人心"的经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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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产生于东汉顺、桓之际,以五斗米道和太平道的呈现为基本标记。在漫长的历史成长中,道教还传到朝鲜、日本、越南及东南亚一带,甚至还远渡重洋,传到南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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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春秋繁露·玉杯》中存有一段董仲舒讨论人性的文字,其中的“善善恶恶”并非指“善、善恶、恶”“扬善隐恶”或“善恶”等,而是指一种赞扬道德正确和厌恶道德错误的人性能力。其涵义之所以遭误解,原因在于诸多学者未联系上下文对此段文字展开细读及疏解,而仅依据各种前见对其进行割裂式的诠释,故使其真切的涵义未能彰显。在多种误解背后,实质上隐涵着将这段文字所展现的人性论点与《深察名号》和《实性》中的人性思想视作互不兼容的理论倾向,进而间接肯定了董仲舒人性思想的不融贯性。究其实,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反而具有高度融洽性及互补性,故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的人性是一个具有融贯性及统一性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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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在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时,需要回答的最重要的问题,也许不只是了解其中的法律条款是如何详细地规定的,而恰恰是弄清这一机制是如何运转的,以及由谁来操纵它的运转的问题。唐朝的“律”(《唐律疏议》)和“令”都详细规定了处理案件的程序,前者是以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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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权威至上是法治的必要要素。法律权威构成要素包括法律的国家性、责任性、强制性和普适性、利导性、程序性。法律权威要从主体、客体和法律实践中介三者的相互作用中去树立。主体应是具有法律信仰的主体,客体应是具有良好内在品性的法律,科学、自治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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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原序)本篇系北京法大毕业生涂君身洁所译日本法学博士之名著,于解释法律之方法,阐发精详,本社认为极有参考之价值,特商涂君由本刊按期发表,志此以示感谢。编者译。一,主张社会法学之AntonMenger.谓今日之法律学,为学问中发达最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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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是相互竞争的知识辩护理论。它们各有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哈克认为基础主义和融贯主义之间存在其它知识辩护理论的逻辑空间,即存在一种融合基础主义和融贯主义的基础融贯主义理论。这种理论能够克服基础主义和融贯主义的难题。阐发基础融贯主义的关键是区分信念状态与信念内容。但这种区分实际上并没有成功地支持哈克的理论。哈克的基础融贯主义本质上仍是一种基础主义。哈克理论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它继承了个体主义和绝对真理知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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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资兴市地税局按照省局“三基”建设工作布署,以“一保两强一建设”目标为工作主线,坚持面向基层,夯实基础,苦练基本功,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各项事业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9年我局共入库地方税收31000万元,占年计划的121.86%,同比增长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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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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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笔者采访了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所长、《美术观察》月刊主编、博士研究生导师邓福星先生,就书法学美学研究和创作现状等若干问题同邓先生对话。李:《中国书法》的‘学者谈书’专栏,在今年以来已相继发表了对周汝吕、王朝闻两位前辈学者的访谈记;今天还想就几个问题向邓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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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法律规范不只是一种社会规范目前我国大陆的法学词典、法学教材和其它法学著述中,关于法律规范在整个规范系统中的位置,都有这样一个常识性的表述:规范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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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下中国学者的法律信仰研究的理论前设和结果实际上是对法律的神化。然而,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局限性,这决定我们在法律之上只能产生法律信任,即理性主体对这种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局限性的法律的宽容和尊重。从本体意义上说,法律信任是一种关系性质的信任,它以三大支配关系为特征。从价值意义上说,法律信任是法律权威性的直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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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近年来,我国的法学事业有了相当快的发展,研究队伍不断扩大,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出版物也增加了许多,不消说,但是建国以来法学最繁荣的时期。但是,在这繁荣之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法学的发展便势必会出现后劲不足的局面。与我们比较法有关外国法律著作翻译的严重不足便是这类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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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导言法律家素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也是今天关乎法治之命运或走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实际上,我国社会对法律家素质的忧虑由来已久,旨在提高法律家素质的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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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交往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行为来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因此,世界各国都是把它作为基本内容而载入其民商法之中。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其中许多相关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样,在具体的国际民事交往中就产生了涉外法律行为究竟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我国自对外开放以来,涉外民事交往日益增多,这方面的问题也显得比较现实紧迫,故无论在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需要做一些探讨性的工作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涉外法律行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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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类社会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方式,其中主要是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两种。二者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离不开二者的协同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结构性的挑战,进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崭新阶段。但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中,道德治理是基础,法律治理是根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共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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