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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试论魁北克法律制度的演变刘艺工Resume:laloiauQuebecressemblaitacelledelaFranceal'origine.QuandiesAnglaisconquirentceterritoire,ledroitpublics...

  • 标签: 法律制度 《魁北克民法典》 加拿大 新法兰西 习惯法 《法国民法典》
  • 简介:<正>海瑞,明代嘉靖万历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海南琼山人。他为官清廉,秉公执法,为民伸冤,深受百姓拥戴,被誉为“海青天”。海瑞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活动,尽管有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面,但就其内容与客观效果,仍是值得肯定的。本文就此问题拟作一论述。

  • 标签: 海瑞 封建统治 述论 法律思想 政治家 万历
  • 简介:民族法律文化是各民族人们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以及立法与执法、合法与非法等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了解、看法、态度、价值观念、信仰、期望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传统的综合.它在形成、发展、变迁过程中,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了不同的作用.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当前,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研究各民族不同的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法律文化 民族 研究 法学 法律制度 法律传统
  • 简介:<正>丧服制度包括亲属间的丧服、政治等级间的丧服、一般无亲、政关系成员间的丧服三大类。亲属间的丧服,又分宗亲丧服与姻亲丧服。宗亲丧服直接显现宗法等级关系的亲、疏,远、近,是宗法制度具体表现方式之一(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宗子祭祀权);姻亲丧服从属于宗亲丧服,它是宗亲丧服的派生物,无独立存在价值。本文着重研究宗亲丧服、研究宗亲丧

  • 标签: 丧服制度 宗法制度 血缘关系 父系亲属 宗族 等级关系
  • 简介:周代“昭穆”是表示字辈的概念。父子之有昭穆,犹兄弟之有伯仲,伯仲用以区别同辈之长幼,昭穆意在辨别异辈之尊卑。昭穆依附于宗法而存在,在宗庙祭祀制、宗族伦理和继承制中产生作用,是宗法诸制度中的一项位序标准,其意义在于明确由辈分所决定的族人的地位尊卑,使宗族人伦关系明晰化、有序化。昭穆不是宗庙制度,也不是墓葬制度,是辈分概念却不是行辈标志“制度”。“昭穆”概念的产生与原始氏族社会及其婚姻形态毫无关系,也与所谓“母系分宗”无涉。昭穆是循环字辈,适应宗法强调区别尊卑长幼的需要而产生,虽与宗法有关,但与传子制或祖孙父子关系的亲疏毫无联系。

  • 标签: 昭穆 宗法 宗庙 墓葬制度
  • 简介:和我们今天一样,古代节日放假也分长短假期。《汉律》算是西汉的“红头文件”了,它明文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即官员每五天可以有一天不办公,称为“休沐”。到了东汉,休沐的内容更具体为“每五日洗沐归谒亲。”放假洗澡更衣,修发刮脸,然后回家看望老小、夫妇团聚什么的。汉以后,历代官员的假期基本分为两种。

  • 标签: 休假制度 古代 “红头文件” 假期 官员 回家
  • 简介:政教合一,并非西藏自古就有,而是蒙古征服大军压境的形势下元世祖与萨迦派帝师八思巴结盟联手的权宜选择。旨在建立蒙元皇帝与萨迦教派共同凌驾于西藏诸部之上的新统治体制,对结束分裂局面和西藏进入中国版图具有特定功用。活佛转世,也不是古来就有。自元后期噶玛噶举黑帽系率先实施,明中叶格鲁派被迫效仿推广,活佛转世又成为化解教派领袖继承纷争的通行办法。它与佛教追求来世的基本教义照应,在供奉释迦牟尼之外,增设了另一个独立的“活佛”崇拜系统。政教合一与活佛转世的偶然结合,构成了相互支撑、俱荣俱损的西藏神权政体的两大支柱。

  • 标签: 元明 西藏 政教合一 活佛转世 神权政体
  • 简介:本文从历史学和法学的双重角度对盐政、盐务、盐业、专卖、专营、公卖等概念加以厘清,分析清代盐务专卖的法律构成要件,对关于票引法性质的世产说、有价证券说、契约说、许可证说逐一加以辩正,认为清代盐商商纲组织是股份公司的前身.

  • 标签: 清代 盐务 法律
  • 简介:蒙古法律文献是研究蒙古史的最重要文献之一,人们对其研究蒙古史的意义早已有很高的评价。B·Я·弗拉基米尔佐夫(B.贝.跏a且HM坤uoB)院士根据蒙古封建社会的特点,深入地研究了诸多文献,他认为“‘蒙古法典’作为法律汇编对研究蒙古社会制度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 标签: 法律文献 封建社会 蒙古史 社会制度 意义 院士
  • 简介:明清笔记小说中的案狱故事不仅描摹了司法实践活动,同时也传达了当时民众对于司法实践的认知、态度和情感。由此可以解读出乡民视野中对国家法律的基本态度,以及民众心目中的情、法之辩。本文以案狱故事为例,考察明清乡民视野中的法律认知与司法实践,试图彰显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侧面。

  • 标签: 民间 法律认知 案狱故事
  • 简介: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将法律的经济学方法描绘为“20世纪法学中最重要的发展”。的确,经济学已经改变了法律问题的性质、对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一般理解甚至法律实践。一般地,我们能说经济学提供了一个行为理论以预测人们如何对法律的变化作出反应。这一理论胜过直觉,正如科学胜过常识。因此,包括“人力”、“资本”和“利润”等在内的投入成本、产出效率、交易公平、配置资源等就成了经济学切入法律问题的作业面,

  • 标签: 法律经济学 配置资源 社会变迁 清代中叶 解读 法律问题
  • 简介:(续)  二、部族的统治机关第一,最高行政机关在辽制中,部族最高行政统治机关叫北枢密院。《辽史》卷四十五《百官志一》中有这样的记载: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据此,全部契丹人即游牧民都属于这个机关统治之下。《百官志》还载: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这样,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北枢密院的契丹人也属于南枢密院。史籍记载的是文武两政由这两院分掌。然而,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所谓南枢密院,在《百官志三

  • 标签: 部族制 军民两政 节度使 夷离堇 汉人枢密院 《辽史》
  • 简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围绕着君主或权威这根主轴运动,一切制度建立和修订,总是以在位君主和权威的统治利益和运用方便为取舍标准,尽量体现和扩大君主与权威的权势。这种高度集权于上的制度,显然不能应付复杂而不断变化的社会。尤其是,当社会发生变乱时,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授予一些地方官吏及军事将领一定范围的专断乃至专杀的权力,就显得十分必要。“赐尚方剑”制度是明王朝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置,被赐予尚方剑,意味着拥有者具有专杀、专断及便宜行事的权力。虽然君主不愿意将这种权力授出,但迫于形势需要,又不得不放权,是一种无奈之举。该制度既反映出君主心理的矛盾,又关系到实行时复杂的政局,是颇有特色的制度

  • 标签: 赐尚方剑 明朝 授剑 礼政治权威
  • 简介:鄂西自古以来就是土家族聚居的地区之一。从战国时期开始,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在这里推行“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元朝开始发展为土司制度,历经明朝,至清雍正13年,鄂西土司全部纳土,改土归流顺利完成。鄂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鄂西地区山高水深,气候多变,交通闭塞,语言风俗与内地不同,历来就被称为溪峒蛮夷之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唐王朝对“溪峒蛮酋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①唐朝曾在鄂西设立“清化郡”(即清江郡——引者注),辖清江、建始二县。②“宋参唐制,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其酋长皆世袭。”③乾德三年(公元965年)施州

  • 标签: 唐王朝 世职 都督府 以夷制夷 宣慰司 清江郡
  • 简介:本文认为北朝的遣使制度出现了四方面的变化:(1)出现了常设性质的大使;(2)大使的分工更为明确,出现了以职能命名的专门使;(3)大使出使区域的划分更为细密;(4)大使与北朝其它中央派出机构在功能上有合一的趋势.这些变化因北朝政治的需要而产生,并开唐代使职制度之先河.

  • 标签: 北朝 遣使制度 变化 礼制功能
  • 简介:(续)  第二,以契丹人为成份的新编成的部族(一)特里特勉部关于此部,《营卫志》圣宗三十四部条载为:初于八部各析二十户以戍奚,侦侯落马河及速鲁河侧,置二十详稳。圣宗以户口蕃息,置为部。可见,这个部的前身是为了侦察奚部的动静,从八部分别抽出二十户而编成的。但是,作为其卫戍地的落马、速鲁两河未见另有记载。另外,此部的卫戍地在《营卫志》中载为倒塌岭,其地位于现在山西省北部。假如在编成部族前后确实是其卫戍地,那么,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牵制老哈河流域奚部的目的。然而,也象后文所叙述的那样,奚族在反抗唐末契丹的压迫时,有一部分西迁徙到相当于现在察哈尔省怀来县的妫州。这样,

  • 标签: 营卫志 部族制度 《辽史》 室韦 契丹人 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