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选言肢穷尽与否同选百判断的真假、选言推理有效性的关系很早就引起人们的注意,形成了三种对立的观点:第一,选言肢穷尽同选言判断真、选言推理有效有必然联系;第二,选言肢穷尽同选言判断真、选言推理有效并无必然联系;第三,区别论。即“如果我们不考虑到量项,在讨论选言命题时根木不必提穷尽问题。因为真的选言命题不必是穷尽的。但如果联接词‘或’是在全称量项‘所有’的辖域(量项所约束的范围)中出现时,一个选言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是穷尽的。如‘对于任何三角形来说,它或是钝角三角形,或是直角三角形,或是锐角三角形’既真又穷尽;而‘对于任何三角形来说,它或是钝角三角形,或是直角三角形’既假又不穷尽。”
简介:权利通常是指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支配和保护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由地去做事情和享受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能力,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其权益;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在职务范围内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责任,表现为拥有职权的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范围和行动界限。虽然权利和职权都是和特定社会的法律相联系的,即都是依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规定和认可,都是具体的和法定的,并且都有阶级性和国家强制性,但是,二者却有严格的区别。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