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简介:【内容摘要】随着贿赂犯罪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演变,“居间人”参与行、受贿犯罪的情况与日俱增且日益复杂,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理论界、实务界对介绍贿赂罪之构成要素认定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定罪量刑标准无法确实、清晰。笔者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典型案例,从犯罪论体系、本罪认定要素、共同犯罪理论及受贿共同犯罪认定方面予以浅析,以使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彻底区分开来。
简介:摘 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疫情防控时,尤其防控初期经常发生的闯卡、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损毁疫情防控设等行为,究竟应定妨害公务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争议,本文将以案例为引,先分析两个罪名的区别,然后分析罪数,从而做到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行为准确定罪。
简介:【内容摘要】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在法律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分歧和争议,影响案件定性。笔者选取了“受委托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侵犯对象”等四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与同行商讨。
简介:【摘 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简介:摘要:本文梳理了自秦汉以来历朝政府对疾疫救疗的财政措施,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设置隔离所,减少交叉感染;建立漏泽园,及时处理尸骨。(2)修复医学典籍,推动医学发展,完善医官设置。(3)疾疫过后,采取蠲免、减徭役等税收减免。中央发放实物财政补贴,确保社会运转。(4)中央以诏令、法律的形式推进环境整治,如挖沟疏河,防止死水滋生细菌。各朝各代在疾疫救疗方面的财政措施以这四个方面为主线,在继承前代和自我开创中,推动了我国疾疫救疗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面对当前的疫情,我们可以以古为鉴,取其精华,再结合现代技术,更高效地战疫。
简介: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需求越来越高,机动车的数量也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风险,这其中常见的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交通事故,由于其时常发生,且危险系数较高,严重影响着我们的公共安全,给我们的生命带来较大的威胁,不断挑战着我们的道德底线。醉驾者的行为可以说是无节制的,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较高1,其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不少人成为受害者被剥夺生命。因此,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尽管学界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由于法律的模糊性、司法解释的滞后性等原因,实践中仍然有很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出罪、“驾驶”的认定等,所以法律规定需要细致化、具体化,以保证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简介:摘要: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特征是符合传统的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二者之间存在较多的相似性,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认识不同,加之个案情形均有差异,最终造成裁判不一的现象。本文通过分析实务中经办的真实案例,对两罪进行分析。
简介:摘要: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已经有二十多年,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后果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依然层出不穷。为了持续发挥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作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为保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些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本文选取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和分析,提出污染环境罪应采取故意说的观点,希望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更加有效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立法机关仅将其配套于贪污受贿犯罪,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结果。它首次出现便引发极大的争论,同时推动了我国死刑改革之路向前推进。立法明确规定其适用对象是实施了极其严重的贪污腐败犯罪的犯罪人。在实践中,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终身监禁的时间效力问题。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在惩治腐败、促进死刑改革和彰显刑罚功能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因为在我国是首次出现,各界对其认识不够,导致在实践运用中也有些许瑕疵,所以如何对其加以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我们一方面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受到网络不法行为产生的困扰。网络造谣寻衅滋事行为便是上述网络行为不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互联网形式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的公布,在学界引起了争议。本文旨在厘清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笔者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