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死刑存废争论中的核心议题。对死刑威慑力的实证研究存在反向因果和遗漏变量两个难题,因此需要引入"准实验设计"方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导致我国的死刑实际执行数量明显减少。通过比较死刑复核权收回前后的犯罪率数据,运用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回归的方法可以发现,死刑政策的限缩并未导致犯罪率上升,因此有效地质疑了死刑具有威慑力的观点。在犯罪学理论上,对理性犯罪人假说的质疑,犯罪人的主观刑罚感知与客观刑罚执行状态的鸿沟,死刑相对于最严厉自由刑有限的边际效用,刑罚威慑力产生的立体维度以及死刑所具有的"残忍化效应"都有效解释了死刑威慑力难以存在的原因。保留死刑可以有效控制犯罪的迷信应当破除。
简介: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