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制度规定存在语言不详的情况,采用文理解释者认为: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用了吸收规则,即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由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这一见解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也不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应采伦理解释"折算有期徒刑执行规则",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应当按照拘役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的规则将拘役折抵成有期徒刑,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刑期。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而且还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在量刑的具体操作上,折算规则的适用具有刑法依据、折算的现实基础以及司法操作的便捷性。
简介:<正>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帐户用何种汇率折合的问题,在《外商投企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早有规定,今年1月1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财政部又发出了《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说明。但据笔者所知,部分财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尚认识不一,实务上亦处理不同,特别是对无合同约定汇率情况下如何折合记帐体位币问题,莫衷一是,有必要进行探讨。现对《规定》所列1994年1月1日后投入资本折合记帐本位币的三条原则,谈一点个人认识。一、关于资产帐户的折合问题《规定》明确指出“对有关资产帐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而末提到也可以按当月1日市场汇价折合。这是因为,既然我国汇率已经并轨,则在会计核算上,对外币业务自应采用当日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以符合实际,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会计处理办法。如外方以进口设备作为投资,用当日汇价折合,不仅可真实地反映投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人民币价值,而且当企业以人民币为注册资本时,更应以该项设备按当日汇价折合的人民币数额来衡量外方应缴资本是否缴足。之所以也可采用当月1日汇价,仅仅是为简化核算手续。所以作为投入资本的资产,与一般发生的外币资产增加不同,只能采用当日汇价折合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