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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史料的收集、征集工作,不断丰富馆藏,满足社会各方面查阅档案的需求,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棺应当予以奖励”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捐赠档案的范围。凡历代形成的能真实反映本市自然面貌、城市发展变迁历史及与城市建设活动有关的史料,包括文件、图纸、图表、图书、报刊、画册、照片、电影拷贝、录相带等,均属捐赠范围,主要有:1、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人口、地名、土壤、资源普查成果;历年水文、气象、地震、地质、测绘成果汇编等。2、编写的史志,含市志、县志、府志、地理志等。3、行政区划图及行政变更文件材料,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地势图、交通图、街区图等。4、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图和重要工程规划图,重要建筑设计图(包括草图、方案图)等。5、全市性或区域性道路、桥涵、排水、给水、照明、电力、通讯电缆等分布图,管网系统图。8、公园、风景区现状图、规划图;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以上建筑含修缮记录);古树名木、重要雕塑等。7、市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设计图或竣工图。8、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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