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7月26日至8月i日,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第27届大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举行。本次大会由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美国国会图书馆共同举办。作为两年一度的世界法哲学盛会,来自世界各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近500名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包括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苏州大学、澳门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中国高校和机构师生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