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民事诉讼的开庭审理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在实践中处理方法非常不统一。尤其是涉及到存在侵权待查事由的民亨诉讼审判实践中,需要在不违背举证时限的前提下对必要共同诉讼和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作有效的甄别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使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当事人只要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就能防范欺诈,避免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按其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结果达到了订立合同的预其目的,但也有极少数当事人在与对方订立履行合同时还沿袭老习惯,或者凭印象或者凭感觉或者靠义气,尤其是对有过几次交易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该说的不说,该写的不写,该看的不看,结果轻则发生纠纷,重则造成损失或者上当受骗。根据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简介: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欧美不少国家都对这项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突出协同诉讼的重要性.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系首次规定,强调诉讼诚信,规制恶意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诉程序中的价值体现为公正、安定和效率,其范畴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诉讼主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识别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的途径可归纳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或反证对抗和法院依职权主动识别.程序设置方面为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虚假陈述认定,当事人在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可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依职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惩罚措施亦是规制路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