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中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从广告服务发展到广告服务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要想寻求它的内在经济规律,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广告服务高品,什么不是广告服务商品。要能够准确地找到广告服务商品在商品这个大家庭的定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商品,什么是服务商品。—、商品、服务商品与广告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是用价格来衡量并能得到满足的有用物品。它具有二重性;一是使用价值或效用,即商品本身的有用性。二是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量的大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和效用的统一体。商品作为物,具有性质、形态、种类等多种属性。从
简介:互联网搜索引擎业务的发展对商标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带来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搜索引擎公司涉嫌关键词检索广告商标侵权。广告发布者从搜索引擎商那里购买包括商标名称在内的词语供网络用户检索,并弹出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这就引发了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及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购买商标作为检索的关键词构成商标的商业使用,这种行为也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消费者在网络上检索这些商标关键词时,有可能认为是获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者是搜索的结果与商标权人有利害关系。尽管如此,美国法院迄今为止还没有判决此种行为构成商标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