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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社会公众对嫖宿幼女罪争论很大。由于对象的特殊性,立法者将嫖客纳入刑法,嫖宿的本质并非是否存在金钱,而是奸淫。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模式,即是否存在有三方关系的商品交易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对本罪的主观要件采用主客观相统一标准,英美的严格责任更能体现时幼女的保护。刑事法律不同于民事,侧重点不同,民法侧重关系,刑法侧重对行为的处罚。社会公众对本罪的质疑折射的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 标签: 嫖宿 交易模式 被害人承诺 明知 嫖宿幼 女罪
  • 简介: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身心健康。由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更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因而刑法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 标签: 嫖宿幼女 同意能力 并和主义 刑法价值 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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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幼女大阴唇粘连的临床特点,发病因素,早期诊断,治疗及预防措施。方法回顾性分析7例大阴唇粘连幼女的临床资料。结果通过用5号针头手法分离,术后创面纱布压迫止血,红霉素软膏局部涂抹,防止再次粘连。7例患儿均治愈。结论幼女外阴,阴道炎症早期刺激可使大阴唇粘连,提高对该病的认识,及早期治疗,效果良好。

  • 标签: 阴道炎 大阴唇 粘连
  • 简介: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等于从刑法方面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非卖淫幼女,这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而且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所以,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 标签: 嫖宿幼女罪 同意能力 并和主义 刑法价值 平等保护
  • 简介:习水嫖宿幼女案引发了公众和学界对嫖宿幼女罪的质疑,认为该罪是对卖淫幼女的立法歧视,应予取消。从立法来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是为了保护特别场所的幼女和打击、消除儿童色情业,本罪的设置是合理的。

  • 标签: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 法条竞合
  • 简介:该说主张在刑事立法中只应规定强奸罪一个罪名,《规定》把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列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罪名,应当在刑事立法中明确将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犯罪分别确定罪名和法定刑

  • 标签: 奸淫幼女行为 定罪问题 行为定罪
  • 简介: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的强奸是一种想象竞合,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时就应该从一重处罚。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是幼女之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之双重法益,特别是嫖宿行为中支付嫖资的情节并非其减责事由,因为这种情节既不是违法性减轻事由(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因此受到较小之侵害),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行为人之主观恶性并未有任何降低)。相反,这种给付嫖资的行为恰恰是一种容易引起社会之仿效的加重处罚理由。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适用,不论从法律解释、立法目的还是其与强奸罪的关系来看,都有其单独存在之合理与必要。

  • 标签: 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想象竞合 司法适用
  • 简介:<正>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男,41岁,工人。1981年6月某日,王×乘其妻上夜班之机,勒令长女李×(时龄11岁)脱下内裤。李×不从,王×便打了女儿两耳光,然后扯下其内裤,用生殖器在其外阴、大腿处摩擦,直至射精为止。自此以后,王

  • 标签: 奸淫幼女罪 客观行为 被告人 生殖器 性器官 内裤
  • 简介:目的探讨幼女小阴唇粘连的治疗方法。方法回顾性分析治疗200例小阴唇粘连幼女的临床资料。200例患儿通过手法分离或探针分离法治疗,术后创面涂以软膏(红霉素+乙烯雌酚片),并用0.05%高锰酸钾溶液坐浴。结果所有患儿全部治愈。结论幼女外阴阴道炎炎症长期刺激可致小阴唇粘连,提高对该病的认识,及早治疗,临床效果较好。

  • 标签: 阴道炎 小阴唇粘连 小儿
  • 简介: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不轻。嫖宿幼女罪没有否定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没有把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根据不成立。

  • 标签: 嫖宿幼女罪 二次伤害 自愿的无效性 废除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 标签: 卖淫 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 引诱幼女卖淫 想象竞合
  • 简介:奸淫幼女罪的现行立法概括了强奸幼女与和奸幼女两种行为。两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幼女意愿、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所折射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表明两者适用同一犯罪既遂条件和同一量刑幅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将奸淫幼女罪分离为强奸幼女罪与和奸幼女罪,使罪刑相适应。

  • 标签: 刑法 奸淫幼女罪 强奸 和奸
  • 简介: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 标签: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 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 简介:在中国古典诗歌史上,专门吟咏幼女(含少女)的诗作数量不多,但这类诗作大都写得富有诗趣,颇具特色。西晋著名诗人左思的《娇女诗》可谓中国古代最早写少女情态的妙诗。此诗极尽铺陈之能事,着力描绘诗人的两个

  • 标签: 《幼女词》 施肩吾 毛铉 诗歌 表现手法 童心
  • 简介: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貌似公允,实际则行不通。第一,从立法沿革来看,将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简单理解为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

  • 标签: 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 判处刑罚 参照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