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诸问题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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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奸淫幼女罪的现行立法概括了强奸幼女与和奸幼女两种行为。两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幼女意愿、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所折射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表明两者适用同一犯罪既遂条件和同一量刑幅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将奸淫幼女罪分离为强奸幼女罪与和奸幼女罪,使罪刑相适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9年6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