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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房地产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转让土地使用和将土地使用投资入股寻求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经营。本文从财税角度出发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浅显明了的解答房地产公司的财税处理以及涉税风险。

  • 标签: 房地产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 简介:由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化程度越来越高,地下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社会也需要专门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进行评估。那么如何建立这一评估体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同时也对传统的五大土地估价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对五大评估方法究竟在地下空间应该怎样具体操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 标签: 地下空间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估价
  • 简介:海域使用作为财产性权利,必然要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的效益,必须要充分发掘海域利用的经济价值,海域使用只有在市场上流转起来才能实现作为“物”的价值.海域使用的流转可以从法经济学依据和法社会学找到法理依据,海域使用的流转符合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学原理.

  • 标签: 海域使用权流转 法理 法经济学 法社会学
  • 简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专门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自动续期规则,但回避了续期期限、续期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等问题:从土地公有制等因素考量,自动续期不宜永久续期,但确立续期期限要形成公民住宅财产的长久受保护、

  •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 土地公有制 物权法 期限 永久
  • 简介:摘要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内涵与特征进行简单论述,其特征突出表现在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内容的特殊性,权利流转的限制性以及权利获得的无偿性等方面,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问题进行探究,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旨在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积极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标签: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流转 农民
  • 简介:宅基地使用是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宅基地使用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与附属设施及其附随收益、有限处分的权益。宅基地使用流转是宅基地使用的关键,但是目前无统一的概念界定,但是可以概括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的法律主体将宅基地使用以一定方式处分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宅基地使用流转是当下热议话题之一,关系到社会民生、国家发展,宅基地使用的流转是趋势,但是面临着诸多困难,从中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机制构建
  • 简介:2015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解决好相关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入推进实施“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并明确了“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

  • 标签: 使用权流转 建设用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结构性改革 国企 国家主席
  • 简介:摘要在城市建设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征收房屋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属于法定职责,可以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该项工作涉及到我国多项法律条款和地方条例制度等,但尽管有法律作为基础,无论是在无偿征收房屋还是有偿征收时都会遇到土地使用补偿问题。

  • 标签: 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 补偿
  • 简介:本文对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存在的不同点进行比较,针对这些不同点,结合集体土地现状,对各种估价方法进行梳理,提出适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估价的方法。此外,笔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估价中的土地使用年限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 标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估价方法 使用年限
  • 简介:摘要未来国有出让商业、住宅用地使用将会密集到期,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对土地续期定义、续期条件、续期方式、如何续期评估进行了研究,为国土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原土地使用人处置土地到期后续期提供了思路。

  •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 续期 评估
  • 简介: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已随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原有农村宅基地制度无法适应新经济形势,改革势在必行。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法律保障,应根据现行经济形势分析立法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完善宅基地立法。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重点在于宅基地有偿取得法律建构;取消宅基地法律限制后,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完善与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三方面。

  • 标签: 农村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保障 完善对策
  • 简介:农村宅基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本次研究中所运用的技术,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技术大纲》的“加强基础测绘,监测地理国情,强化公共服务,壮大地信产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测绘强国”为战略方向。解决了发证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日常发证管理等多方位的任务,同时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开展能够为不动产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 标签: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技术
  • 简介:自然资源具有主体上的全民性和客体上的公共性特点,在自然资源使用出让中引入公众参与具有正当性。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承载着民主功能以及行政决定合法化、科学化的任务。充分发挥听证功效,能够促使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践中,自然资源使用出让中的听证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在于行政权封闭行使的惯性使然,公众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现有听证制度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植入行政民主理念,制定有关激励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完善听证程序,明确自然资源使用出让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并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资源出让领域的应然作用。

  • 标签: 自然资源 使用权出让 听证 公众参与 公益诉讼
  • 简介:摘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形式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其上农房统一登记工作即将推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调查、测绘工作是一个繁锁而又复杂的工作,本文通过试点县工作的开展及研讨,总结归纳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中的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的技术方法、不动产测绘内容中的农村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技术方法;提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农房确权调查、测绘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为此项工作开展进行参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农村集体房地一体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农村不动产测绘
  • 简介:在关于住宅建筑用地使用续期问题的讨论中,续期问题的关键在于续期是否有偿或收费,这一问题的背后隐含着我国复杂地权模式在面临土地的"全民所有"和"个人使用"之间产生的矛盾。土地使用自动续期是否无偿的争论大多会诉诸于土地权利和制度的社会主义解读,但却陷入一种无法解决的悖论。土地使用续期费用的争论容易陷入社会主义悖论的原因和我国独特的土地财产权(地权)制度密切相关。从"配得"和"所有"的意义上理解土地财产权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可以让我们走出公私对立和国家与个人对立的模式,建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土地续期逻辑。首先,我们需要在"配得"与"所有"的意义上重新理解土地公有制和土地财产权。其次,"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决定了"所有"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必定需要有偿续期。最后,"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也决定了有偿续期的基本方式。

  • 标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续期 配得与所有 财产权
  • 简介:宅基地使用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同时是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措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使用单一的社会保障属性受到了社会实践的强烈挑战,对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流转限制造成了住房及宅基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进行现代化改造,必须坚持兼顾土地的财产性与资源性、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两大原则,从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变动即其取得、流转、消灭的三个方面入手,彰显宅基地使用的私特性,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政策,消除农民财产增收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现代化改造 制度构建
  • 作者: 封士明
  • 学科: 经济管理 > 产业经济
  • 创建时间:2017-03-13
  • 出处:《红地产》 2017年第3期
  • 机构:目前全国已普遍执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人为设定限制条件、竞买人恶意串通以及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盲目高价竞买等问题。为了使土地招拍挂出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土地出让全程监管成为大家关注的一大热点。笔者通过多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践和探讨,分析归纳有以下关键环节和廉政风险点需重点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全程监督,通过超前防范,细化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消除廉政风险。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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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房地产行业企业的资质适格,防止土地非法流转,对土地使用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但公司法律制度又对土地使用入股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权益的实际流转持允准的态度。制度的缺漏,带来理论及实践上的争议与困境。为此,笔者立足于土地使用的特性,以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政府与市场之间如何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中心展开,分析了对于该种行为进行规制之必要,并就制度的修善提出建议。

  • 标签: 供给侧改革 股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流转 规制
  • 简介: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续期收费问题的困境在于土地的市场化与土地的公有制之间的协调,重新市场化式收费在本质上是反市场的,也并不必然体现公有制。财产权既具有个人性,也具有公共性。个人性意味着要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即个人财产自由的重要性,公共性意味着要从个人财产权中剥离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伦理相适应的财产权之社会义务面向,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部分重新进行合理分配。除了市场价值,住宅还肩负着基本人权的功能。居住是基本权利,住宅并非单纯作为交易、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这部分房产是不能加以社会化的。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体制来体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面向。在对财产权的保护上,西方国家是由过于强调个人逐步过渡到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而我国在土地财产权之个人/社会/国家之关系上应着重强调一种反向的平衡,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 标签: 财产权 公共性 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