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但其却在公司化的时代保持着蓬勃发展的生机,《合伙企业法》的大胆革新不仅拓展了其发展空间,而且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和震撼。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研究因而不能局限于公司法本身,更应扩大到与其他企业形态的比较,本文即以后《合伙企业法》时代为背景来思考有限责任公司的宏观和微观立法,以提供一个崭新的,但却有意义的研究视角。
简介:<正>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在中国被作为公司股东的特权确立下来,并作为公司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尽管地方立法早于公司法就解除了这一禁锢并将有限责任赋予合伙人,但直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才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获得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庇护。中国合伙企业立法一般地遵循了这一原则,但在细节上仍显得粗糙,这必
后《合伙企业法》时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庇护:美国经验与中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