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行政诉权论的重要一环,行政诉权之本质既与诉讼目的息息相关,又对诉权内容及诉权要件产生直接影响。学理上,行政诉权之本质未能达成共识。各学说因诉讼目的论基础或研究视阈上的差异,仍缺乏统一评判标准。以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为统一评判标准,可起到为各学说搭建共同对话平台的效果。根据法院在判断行政诉权要件时需以何种审查方式完成为标准,可将各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因实质条件诉权说存在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等缺陷,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切实化解“立案难”、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故后者更可取。目前,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中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宪法诉权说仍有不足,作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之修正版的“诉权层次论”应予提倡。
简介:学术自由本质上是个学术干预问题。学术干预有内、外干预之分,内部干预主要发生在学术自由权利主体之间;外部干预主要表现为学术共同体外部力量对学术共同体的干预。针对学术干预的特点,法律应对的"有限性",学术自由权利保护不可避免地要诉求于道德规范。减少学术干预其实就要求干预者保持学术宽容。不宽容有人性基础,学术不宽容往往基于竞争、保守、偏见和优越感四类原因而形成。功利主义、中立性原则和尊重他人原则可作为学术宽容的伦理依据。保障学术自由,实践宽容伦理应关注如下问题:(1)宽容的主体。权力性的主体和相关制度应当宽容。(2)宽容的方法。宽容不能有意回避竞争,应当相互宽容和淡化等级制。(3)宽容的范围。个性行为和思想应当被宽容。(4)宽容的限度。宽容悖论不能作为限度的标准。"无伤害原则"也不应作为限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