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田涛、宋格文、郑秦先生主编,中华书局出版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1]汇集了明代以来全国各地的契约文书,为法学史、中国近代史、汉语史、宋元以来契约文书的整理和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原始性文献资料,在法学、史学、农业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以手写体为主的近代契约文书中夹杂了大量各地方言、俗字,再加上部分契约字迹潦草模糊,导致文字难以识读,客观上给文书整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笔者通过图版与录文的文字比勘,发现该书录文中的文字仍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为了给该书将来修订再版时提供参考,也为学界提供更为精确的研究文本,笔者不揣浅陋,按契约编号先后,对该书中山西省契约录文疏讹之处进行校读,并求教于方家、同好。
简介:既有关于诉讼契约的研究多局限于私法上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淡化了诉讼契约的公法属性。对于诉讼契约的理解,当建立在人权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行为的相互性和程序效力等程序基本原理基础上。诉讼契约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这决定了契约的对象、是否涉及公益及生效依据上均不同于民事契约。诉权人权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性,只有法定裁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才能导致诉权的消耗。因此,不起诉契约属于民事契约,只发生私法上的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均不能导致诉权消耗。撤回上诉和解协议等诉讼中契约效力不能遮蔽程序效力。认可诉讼契约效力应当坚持契约法定原则,明确当事人就任意事项达成诉讼契约需具备的程序条件。
简介:流质契约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一直以来并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但是,不久前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均为2014年刊物)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有关流质契约问题的热烈讨论。所涉两案由最高法院民一庭两个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均涉及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争议点在于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双方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合同项下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属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所禁止的流质契约,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
简介:契约型农业组织承担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职能,对农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但契约不完全,势必导致组织稳定性低下、产品质量事故等问题频现。改变契约型组织的决策权配置,可以提高组织稳定性,增强产品质量的控制力度。在明晰各类契约型农业组织权力结构差异的前提下,以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为研究框架,通过8家畜禽生产企业验证,对各类契约型农业组织决策权配置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契约型农业组织的差异在于企业和农户双方在生产环节中的决策权配置状况不同,而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产品质量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契约组织的决策权配置状况,进而影响契约型组织效率以及产品质量控制效果。